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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
法規體系: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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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
    八條規定,設花蓮縣災害防救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核定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本府縣長、副縣長
    及秘書長兼任;委員三十八人至四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
    聘兼:
(一)花蓮縣警察局局長。
(二)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局長。
(三)花蓮縣衛生局局長。
(四)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五)工務處處長。
(六)城鄉發展處處長。
(七)農業發展處處長。
(八)教育處處長。
(九)民政處處長。
(十)社會處處長。
(十一)原住民行政處處長。
(十二)花蓮縣文化局局長。
(十三)財政處處長。
(十四)行政暨研考處處長。
(十五)人事處處長。
(十六)主計處處長。
(十七)花東防衛指揮部戰情主任。
(十八)花蓮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十九)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經理。
(二十)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局長。
(二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分局長。
(二二)農業委員會花蓮林區管理處處長。
(二三)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分署長。
(二四)交通部民航局花蓮航空站主任。
(二五)交通部公路總局花蓮監理站站長。
(二六)交通部公路總局花蓮工務段段長。
(二七)交通部公路總局洛韶工務段段長。
(二八)交通部公路總局玉里工務段段長。
(二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花蓮氣象站主任。
(三十)臺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花蓮運務段段長。
(三一)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經理。
(三二)中華電信公司花蓮營運處經理。
(三三)中國石油公司東區營業處處長。
(三四)交通部花蓮港務局局長。
(三五)海洋巡防總局第六海巡隊隊長。
(三六)海岸巡防總局第82大隊大隊長。
(三七)海岸巡防總局第83大隊大隊長。
(三八)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有關機關 (構)
    、民間救難團體組織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秘書作業,由本府專責單位辦理 (專責單位尚未成立前,由本
    縣消防局兼辦) 。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請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
    交通費。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花蓮縣政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會報委員隸屬機關如因機關改制任務歸屬移轉新制或其他機關 (單
    位) ,本會報逕予變更之。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補充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