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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花蓮縣低(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辦法」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4.11.20
預告日期: 104.11.20 ~ 104.11.27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40227019號 公告
據: 花蓮縣政府制(訂)定、修正、廢止自治法規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花蓮縣低(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辦法。
三、修正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人得於104年11月27日前向本府社會處(福利科承辦人:林怡芳)以書面陳述意見,俾便於酌參及答覆,傳真:(03)8234990。

容:
       花蓮縣低(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辦法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七月二十五日以府社福字第一○一○一二二七二八號令公布施行,其中有關
第四條規定:「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整,中低收入
老人每人最高補助五萬元整。另已獲補助者,三年內不再補助。」造成低收
入老人與中低收入老人因最高補助金額計算標準不同,恐使中低收入老人補
助金額有高於低收入老人之虞而產生失衡情形,為避免民眾申請爭議,爰修
正中低收入老人最高補助計算標準由「每人」修正為「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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