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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花蓮縣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告日期: |
10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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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5.08.10
~
10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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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民宗字第1050137581B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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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按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經總統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
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條規
定:「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
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
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
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自本條例施行後,亦同。」又本條例施
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及運用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成立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應明定基金管理之組
織、基金使用條件及動支原則。(第一項)前項基金管理組織應包含殯
葬設施經營業者代表。(第二項)」為配合上開法律制度施行,爰依據
本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成立殯花蓮縣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配合訂定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法規,擬具「花蓮縣
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計十五條,茲就所訂
條文依序分述如下:
一、本辦法之立法目的及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基金之設置方式及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本基金管理會之設置。(草案第三條)
四、本基金之來源。(草案第四條)
五、本基金之支出用途。(草案第五條)
六、本基金支應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於重大事故發生致無法正常
營運之原則。(草案第六條)
七、本基金支應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於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
之認定,以及支應程序、條件及應辦事項規定。(草案第七條至第
九條)
八、本基金之動支原則。(草案第十條)
九、本基金之管理原則。(草案第十一條)
十、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規定。
(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本基金資金存儲之辦理方式。(草案第十三)
十二、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之處理。(草案第十四條)
十三、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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