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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花蓮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099.10.11
預告日期: 099.10.11 ~ 099.10.18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0990154724B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草案內容(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網站(http://www.hlepb.gov.tw)。

三、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ㄧ)承辦單位: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

(二)承辦人:吳慶展技士

(三)電話:8237575轉237

(四)傳真:8228526

(五)電子郵件:40jvddu9@hlepb.gov.tw

容:
 

本縣為觀光立縣,為督促全民配合清淨家園,共同維護環境整潔以提升本縣觀光形象,明確劃分清除處理分工權責及區域,爰擬制定「花蓮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草案,全文計八條,主要內容分述如下:

一、敘明立法背景。(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公私有土地、道路、房舍或其他定著物(含電信箱、電桿、路燈、路樹等)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清潔維護責任。(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寵物飼主之清潔責任。(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罰則。(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處分之執行機關。 (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施行區域之訂定機關。(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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