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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花蓮縣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
10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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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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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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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建使字第1080089421A號
公告 |
依據: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三、「花蓮縣違章建築強制收費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
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glrs.hl.gov.tw/glrsout/indexs.aspx)
「草案預告」項下網頁。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花蓮縣政府建設處。
(二)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三)電話:(03)8227171#531、540或(03)8230510
(四)傳真:(03)8235732
(五)電子郵件:ae7368@hl.gov.tw
(六)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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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鑒於違章建築發生地震、火災等天然或人為災害,有擴大人員傷亡及公共安全之危險,而本縣違章建築現行處理方式,係以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年度編列預算執行拆除。現行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已就強制拆除費用應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定有明文,本府於執行認定建築法應負擔拆除費用時,有收費標準化之需求,爰為落實上開規定、嚇阻民眾新建或拆後重建之動機及杜絕違章建築,秉持違法者自付費用之精神,本縣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實有制定之必要,本自治條例草案共計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理由(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自治條例所稱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自治條例收費之標準(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本自治條例收費之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明訂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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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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