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修正「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08.08.01
預告日期: 108.08.02 ~ 108.08.31
發文字號: 府地價字第1080151914A號 公告
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
三、「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修文修正前後對照表、附表對照表如附件。另登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站:http://glrs.hl.gov.tw/glrsout/index.aspx) 之「草案預告」項下網頁。
四、為能及早因應徵收業務運作所需,爰將本案預告期限定為30日。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報紙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二)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三)電話:(03)8227171#473、474或(03)8235650。
(四)傳真:(03)8242098。
(五)電子郵件:beam1314@hl.gov.tw
(六)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容:

         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七
日制定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三年,因實務作業需求,經檢
討有修正必要,爰擬具「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別字更正、文字酌作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
        四條、第二十五條)

二、附屬建物之定義明定。(新增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三、純收益額支核定單位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四、本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文字移列至附表十二之備註第八點。

     (刪除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附表十二新增備註第八點)

五、本自治條例組織規定修正為「(局)處」。(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六、辦理查估之委託修正為由業務主管單位辦理並負最終審查之責。(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七、條文附註文字刪除。

八、附表格式修正為「由左至右,分條橫式書寫」。(修正條文附表一至五及附表
       七至十三)

九、附表文字、項目編號及數字酌做修正。(修正條文附表二、附表六、附表九、
        附表十)

十、同一徵收案之建築物修正為如依附表三加成結果有失公平,得提出異議。
     (修正條文附表三)

十一、附表查估基準修正。(修正條文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九、附表十二)

十二、修正附表組織名稱。(修正條文附表十三)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