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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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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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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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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00033064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制(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三、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人得於100年3月16日前向本府(教育處承辦人:謝易修專
線:8462860#262 傳真:8462780)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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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確實督導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辦學品質,
以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訂定
本辦法,其中將評鑑對象、評鑑內容、評鑑方式及評鑑程序等明確定義說
明,以為評鑑辦理之依據。
本辦法內容要旨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評鑑之適用對象及適用年度。(草案第二條)
三、評鑑實施之負責單位及組成成員。(草案第三條)
四、評鑑所規範的內容。(草案第四條)
五、評鑑的辦理方式及程序。(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六、評鑑結果之獎懲。(草案第七條)
七、評鑑結束後之後續追蹤輔導機制。(草案第八條)
八、評鑑工作所需經費來源。(草案第九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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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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