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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3.10
預告日期: 100.03.10 ~ 100.03.16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00033064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制(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三、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人得於100年3月16日前向本府(教育處承辦人:謝易修專
線:8462860#262 傳真:8462780)陳述意見。

容:
 

為確實督導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辦學品質,
以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訂定
本辦法,其中將評鑑對象、評鑑內容、評鑑方式及評鑑程序等明確定義說
明,以為評鑑辦理之依據。

本辦法內容要旨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評鑑之適用對象及適用年度。(草案第二條)

三、評鑑實施之負責單位及組成成員。(草案第三條)

四、評鑑所規範的內容。(草案第四條)

五、評鑑的辦理方式及程序。(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六、評鑑結果之獎懲。(草案第七條)

七、評鑑結束後之後續追蹤輔導機制。(草案第八條)

八、評鑑工作所需經費來源。(草案第九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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