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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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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8.10
~
10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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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環查字第1040138515B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草案內容(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網站
(http://www.hlepb.gov.tw)。
三、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
(二)承辦人:吳慶展技士
(三)電話:03-8237575轉352
(四)傳真:03-8235638
(五)電子郵件:40jvddu9@hlep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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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花蓮縣政府為有效管理空地、空屋,改善環境衛生,維護縣容景
觀、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合理利用土地,爰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九
款第二目、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授權,擬制定「花蓮縣空地
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
共計十六條,依序說明重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制定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主管機關、執行機關與相關機關業務權責之劃分。(草案第
二條)
三、明定本自治條例空地及空屋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本縣境內之空地、空屋、道路或其他定著物之所有人、管理
人或使用人之環境清潔維護義務。(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特定事業及表演者之環境清潔維護義務。(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環境清潔維護義務。(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病媒孳生源之空地、空屋,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之環境
清潔維護義務。(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設查核小組辦理空地維護管理及環境改善事件。(草案第八
條)
九、明定申請減免地價稅之標準及所需檢附之資料。(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本府綠美化空地之工作內容,及經本府完成綠美化之空地必
須提供公眾使用,為期至少三年。(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空地作營利性臨時使用者,應依第四條規定維護管理。
(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維護綠美化空地成效優良者得公開表揚。(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空地供作公眾使用停車場,其地價稅及房屋稅課徵之規定
。 (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本自治條例所需空地相關資料由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及各戶
政事務所負責提供並協助指界。(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明定違反本自治條例之相關罰則。(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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