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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花蓮縣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
10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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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11.25
~
1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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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地劃字第1040220460A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第。
三、「花蓮縣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草案全文如附。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
(二)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三)電話:038-227171轉479、480
(四)傳真:038-227554
(五)電子信箱:cwc3355@h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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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市地重劃係屬自償性開發行為,公辦市地重劃區於抵費地標售後,如
有盈餘時,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
及管理維護經費,藉以充實及提升該區居住品質;而自辦市地重劃於開發
完成後,重劃會僅移交重劃區內公共設施予各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接管,至
其出售抵費地之盈餘則未能適時挹注回饋當地,導致爾後各公共設施管理
機關尚需編列預算管理維護。準此,為明確規範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公共設
施後續管理維護費來源、收支及運用,特擬具「花蓮縣自辦市地重劃區管
理維護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草案),期能有助於各自辦市地
重劃區環境品質及本縣各公共設施管理機關後續管理維護。
本自治條例草案共計七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管理維護費經費來源、繳交時機及運用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管理維護費運用範圍。(草案第四條)
五、排除適用對象。(草案第五條)
六、管理維護費專戶結算。(草案第六條)
七、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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