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件,
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
定。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協議之諮詢事項。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協議之諮詢事項。
(三)求償事件處理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之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縣長遴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秘書長為當
然委員兼召集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派府內委員中具法制專長者兼任之。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
行主席職務,執行秘書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派一員代行主席職務。
本小組之決議,由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五、本小組之秘書業務,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法制科辦理。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得隨時召開會議。
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
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聘雇工作人員一至二人。
十一、本小組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未訂定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得準用本
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