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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加強服務台功能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27868號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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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花蓮縣政府為加強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服務台服務項目如左:
    1 供應各類申請書表。
    2 指導辦理土地登記、測量、地目變更等申請事項。
    3 代為換算土地建物面積。
    4 代無書寫能力者填寫閱覽、抄發登記簿、地籍圖謄本申請書。
    5 代為查告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6 解答有關地政業務及法令疑義。
    7 免費供應文具及茶水。



三  服務台人員由地政事務所主任遴選熟悉地政法令、服務熱誠、字跡端
    正人員一名專任之,並得視業務繁忙情形,加派助理人員協助之。



四  服務台應選擇地政事務所適當地點設置之。



五  服務台應設置民眾填寫書表及休息場所。


六  服務台應設置專線電話,隨時接受查詢及解答疑難。


七  服務台應懸掛土地、建物登記、測量及地目變更案件處理程序表解。


八  服務台應備齊各種登記申請須知及申請書填寫範例。


九  服務台應備齊有關地攻法令規章及有關應用書表。


一○  地政事務所主任或主辦課長,對服務台人員服務務情形,應經常注
      意查察督導。



一一  花蓮縣政府應派員不定期至地政事務所抽查服務台人員服務情形,
      並分析檢討改進意見供地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