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本計算原則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一項第二款訂定。
貳 繁榮街道之區段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裡地線之標準深度以距離臨街
線 (包括騎樓地) 十八公尺為原則。
參 路角地之範圍以縱橫裡地線與臨街線中間之範圍為準。
肆 路角地中第一宗土地正旁街以路線價較高者為正街,路線價較低者為
旁街,如兩路線價相等時以使用寬度較大者為正街,寬度較小者為旁
街。
伍 各宗土地地價視其位置與臨街深度分別依左列方法計算之。
一 臨街地:
(一) 臨街地深度未達裡地線者,應按左表指數計算之: (見圖例一~1.
2.3.4.5)
┌─────────┬───┬─────┬─────┬──
│深 度│未滿四│滿四公尺未│滿八公尺未│滿十
│ │公 尺│滿八公尺 │滿十二公尺│滿十
├─────────┼───┼─────┼─────┼──
│臨街深度指數 (%) │一三○│ 一二五│ 一二○│
└─────────┴───┴─────┴─────┴──
────┬─────┐
二公尺未│滿十六公尺│
六公尺 │至十八公尺│
────┼─────┤
一一○│ 一○○│
────┴─────┘
(二) 平行四邊形之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
價 (見圖例二~6)
(三) 平行邊與臨街線一致之梯形之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
度指數求得其每平方公尺之單價後,再視其上下兩邊長短之比例及
利用價值增減補正之,其補正之數額以不超過原計算之單價二成為
限,平行邊與臨街線垂直之梯形以兩邊中點之連線為其臨街深度按
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每平方公尺單價,不再增減補正 (見圖例二~
7.8.12) 。
(四) 正三角形 (三角形之一邊為臨街線者) 之宗地以高度二分之一為臨
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 (見圖例二~9)。
(五) 逆三角形 (三角形之頂點在臨街線上者) 之宗地,以其在臨街線上
之頂點與底邊中點垂直距離二分之一,及底邊中點深度為起訖深度
比照袋地計算其單價 (見圖例二~10) 。
(六) 街廓縱深在三十六公尺以下者,應以中間線分前後兩部分,分別按
其深度計算其臨街單價 (見圖例三~13) 。
(七) 宗地深度較深超過裡地線者,其每平方公尺之單價應以裡地單價與
臨街地單價按面積比例平均計算其單價 (見圖例二~11) 。
二 路角地:
(一) 路角地之地價除依正街之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單價後,並
斟酌加計旁街地價。加計之方法以縱橫臨街線之交叉點起每四.五
公尺為一級距依序按左列成數予以加成。
1 縣轄市地區:依序加計旁街路線價之三成、二成、一成 (見圖例
五~18.19.20、圖例六~21) 。
2 鄉鎮地區:依序加計旁街路線價之二成、一成 (見圖例七~22.2
3 、圖例八~24) 。
3 前項加成原則若實際情形特殊,需酌予變更者應擬具處理原則,
專案報內政部核定。
(二) 路角地如因陸橋或地下道出入口等因素而影響其利用價值時,應依
前述標準計算該路角地單價後再酌以減成補正之;其減成補正成數
以二成為限。
三 袋地:
(一) 袋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依其深度之起訖,按左表深度指數計算之:
(見圖例九) 。
┌──────┬───┐
│深 度 起│4公尺│
│深度指數% │ │
│深 度 訖│以 下│
├──────┼───┼───┐
│4公尺以下 │ 78│4-8│
│ │ │公 尺│
│ │ │以 下│
├──────┼───┼───┼────┐
│4-8公尺 │ 77│ 75 │8-12│
│以 下 │ │ │公 尺│
│ │ │ │以 下│
├──────┼───┼───┼────┼─────┐
│8-12公尺│ 75│ 74 │ 72│12-16│
│以 下│ │ │ │公 尺│
│ │ │ │ │以 下│
├──────┼───┼───┼────┼─────┼────┐
│12-16 │ 73│ 71 │ 69│66 │16-1│
│公尺以下 │ │ │ │ │8 │
│ │ │ │ │ │公 尺│
├──────┼───┼───┼────┼─────┼────┤
│16-18 │ │ │ │ │ │
│公 尺│ 70│ 68 │ 66│63 │ 60 │
└──────┴───┴───┴────┼─────┴────┘
(二) 袋地之形狀為平行四邊形、梯形、三角形,其起訖之深度比照臨街
地方法計算之 (見圖例十~33.34.35) 。
(三) 袋地位置跨越裡地線者,其每平方公尺單價應以袋地單價與裡地單
價按面積比例平均計算其單價 (見圖例十~36)。
四 其他特殊地形之宗地,得參照前三項之規定視其地價之高低斟酌估計
之。
五 騎樓地已分割者,應併同後面一宗土地計算其臨街深度,且後面一宗
土地應視為臨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