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健全本縣縣立高級中等
學校 (以下簡稱高級中學) 行政組織編制,特依據高級中等
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
準則。
第 二 條 高級中學得附設國民中學部,其班級數以國中、高中
合併計算。
第 三 條 高級中學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高級中學附設高級
進修學校之相關規定附設國中補習學校、高中進修學校。
第 四 條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教育處之督導,
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五 條 高級中學各處、館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
考查、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
、新生入學、升學作業、定期考試、學生重修、
補修、延長修業、選修課程規劃、教育實驗暨研
究發展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
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童軍活動、學生團體活
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營建修繕、校
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輔導處:生活輔導、建立輔導資料、辦理輔導測
驗、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圖書編目分類、視聽技術、資訊媒體開
發製作、網路系統開發及維護、學校刊物編輯及
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處及圖
書館:
一、教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二
組;未滿二十四班,設教學組、註冊組及設備組三
組;三十六班以上得增設實驗研究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
組二組;未滿二十四班,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及
體育衛生組三組;三十六班以上可分訓育組、生活
輔導組、體育運動組及衛生保健組四組。
三、總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庶務、文書出納組二組
;十二班以上,設庶務、文書、出納組三組。
四、輔導處:十二班以上者,設輔導組、資料組二組;
設有特殊教育三班以上者,設特殊教育組。
五、圖書館:四十班以上者,設讀者服務組。
第 六 條 之 一 高級中學得依學校辦學特色增設研究發展處或實
習輔導處,依學校辦學之專業特色掌理訓練活動、研
究推廣、器材設備管理等事項。
第 七 條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
理軍訓、護理教學及協助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員額依
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技士、幹事、助理
員、技佐、管理員、書記。
高級中學得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第一項之秘書及各處室主任及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
兼之。但總務處各組組長不在此限。
圖書館主任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
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第 九 條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者,置主任、組員、助理員;未設人
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佐理員;未設會計
室者,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
第 十一 條 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軍訓
教官及護理教師另有規定外,其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高級中學職員員額編制表,由各校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並送考試院備查。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
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三 條 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十四 條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十五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