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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 112026070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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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協調並推展學校衛生工作特依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規
    定,設花蓮縣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宜。
   (七)推展學校午餐相關事項。
   (八)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由縣長
    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花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主管人員。
   (二)學校衛生學者專家。
   (三)本縣相關民間團體負責人。
   (四)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五)學校衛生工作績效優良之現職人員。
   (六)其他相關人員。

四、本會所聘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遇有聘兼之行政人員於聘期內更動原任職務時,
    應由繼任該職務人員遞補。

五、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二人,由衛生局及環保局局長兼任
    之,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體健科科長兼任;其餘工作人員由教育處派兼之。

六、本會每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本會委員外之專家、機關代表及本府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會聘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