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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輔導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社教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868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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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央對台灣省各縣 (市) 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及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


二、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民間團體及學校共同規劃與推展
    各項社會教育、終身學習、藝文教育、童軍教育等活動,鼓勵民眾參
    與各項社教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 本府所轄各級學校
 (二) 各大專院校
 (三) 各鄉鎮市公所
 (四) 登記立案之童軍社團、文教社團、藝文社團、文教及教育基金會等
      民間團體。
 (五) 社教機構。


四、補助項目:
 (一) 辦理民眾終身進修教育及活動。
 (二) 本府與各大專院校或文教社團合辦之社區大學課程及各項研習活動
      。
 (三) 辦理童軍教育之相關活動與設備經費。
 (四) 童軍團代表本縣至國外或外縣市參加各項童軍露營活動。
 (五) 推動傳統藝術教育績優學校或社團辦理展演活動。
 (六) 辦理寒暑假藝文研習營。
 (七) 參加縣各項藝文競賽及活動。
 (八) 辦理與社教活動有關之研習及活動。
 (九) 配合鄉鎮市公所辦理各項藝術團體展演活動。


五、補助標準:
 (一) 花蓮縣中國童子軍會與花蓮縣女童軍會行政費、活動等相關經費,
      依本府當年度預算編列酌予補助。
 (二) 各級學校或文教社團開辦之社區大學課程及推廣教育課程等相關經
      費,依本府當年度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三) 費用除由參加之學員依活動天數、性質繳交參加費及主辦單位編列
      籌措外,餘由本府視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及實際效益酌予補助,各主
      辦單位依實際參與人數核實支出。
 (四) 鐘點費:內聘八百元/時,外聘一千六百元/時;與主辦或訓練機
      關 (構) 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 (構) 學校人員一千二百元/時。
 (五) 交通費:縣內三千元至五千元 (輛/天) ,縣外一萬元至一萬五千
      元 (輛/天) ,或每人以莒光號火車票價為標準。
 (六) 住宿費:學生未檢據者六百元/天,檢據者最高一千二百元,講師
      依職等檢據者最高一千六百元/天,未能檢據按二分之一列支。
 (七) 露營場地費:每人每天一百元計。 (如以露營方式參與活動學生住
      宿費不能支給)
 (八) 評審費:內聘六○○元、外聘一○○○元,遇有需特殊評審者,另
      案簽辦。
 (九) 資料印刷費、加班費、攝影費、保險費、文具費、設計費、雜支等
      各項費用視實際需要酌予核定補助。
 (十) 活動性質係屬全縣性、全國性或世界性之活動,另案簽核辦理。


六、申請補助之學校或民間團體,應由申請單位擬訂詳細計畫、經費概算
    表,函送本府核定後,依核定計畫、經費額度據以辦理。


七、申請補助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
    如係本府委託辦理之活動不在此限。


八、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將成果報告表函報本府,憑證妥為保管,以備本府暨審計機關隨時
    派員抽查,如有違背法令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
    本府得追繳該補助款項。


九、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