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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暨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09206007980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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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三、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四、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五、花蓮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貳、目標:
一、加強追蹤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復學,維護學生就學之權利及義務,協助
    其快速適應學校生活,順利完成國民教育。
二、為增進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學習興趣,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
    學生適性發展。


參、對象:
一、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之中途輟學學生。
二、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之中途輟學學生。
三、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達三日以上之中途輟學學生。


肆、安置原則:
一、對申請復學之中輟學生,應以「零拒絕」、「隨時接受申請」為原則
    ,並積極協助該生辦理復學相關程序。
二、中輟學生辦理復學,以返回原班就讀為原則,如其年齡已滿十五歲者
    ,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如有特殊個案得召開個案安置會議決議之
    。
三、特殊個案基於輔導需求,輔導室(處) 得協同家長、導師、教務處、
    訓導處 (學務處),訂定個別化教育方案,經提報校內「中途輟學學
    生安置輔導會議」 (以下簡稱校內安置會議) 決議之。


伍、成績之處理:
    中輟學生復學後,如其中輟期間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應依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由任課教師按領域 (學
    科) 以多元評量方式,評定其成績。但若學生跨學期復學,則輟學期
    間成績以零分計算。


陸、安置輔導方式及分工原則:
一、以輔導室 (處) 為中輟生復學之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 (學校社工、
    認輔教師等) 統籌協助復學事宜,結合教務處、訓導處 (學務處)及
    導師之專業力量,共同協助學生適應復學生活。
二、輔導室 (處) 得依據個案情形會同導師進行輔導。
三、分工原則:
 (一) 輔導室(處):中輟學生復學的單一窗口,協助個案心理輔導、學校
      適應及親師生溝通。
 (二) 訓導處 (學務處) :服裝儀容、生活常規、外顯性行為個案之輔導
      工作。
 (三) 教務處:協助個案班級安置、成績處理、學習適應及補救教學。
 (四) 導師:協助個案之班級及學校適應,並應適時與個案會談。
 (五) 任課教師:適時協助個案課程學習,並協助辦理領域 (學科) 之成
      績評量,提供學生成績資料。
 (六) 認輔教師:為協助個案復學後生活適應,每週至少一次與個案晤談
      並做個案紀錄。


柒、轉介至化仁國中水璉分部、秀林慈輝班或南平中學:
一、申請流程:由家長及學生或輔導室 (處) 提出申請,經輔導室 (處)
    及導師查核認可後,填寫申請表,召開校內安置會議討論同意後由輔
    導室 (處) 轉介,並陳花蓮縣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鑑定安置輔導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縣鑑安輔委員會) 核備。
二、學籍歸屬:仍設原校原班為原則,並得視需要轉至安置學校。
三、個案輔導:由輔導室 (處) 、原導師及轉介安置班級之老師共同負責
    。
四、成績計算:轉介安置學校將成績送至原校計算。


捌、國中中輟生復學暫讀補校:
一、申請流程:由家長及學生提出申請,經輔導室及導師查核認可後,填
    寫暫讀補校轉介單,並提安置會議討論同意後由輔導室 (處) 轉介,
    並陳報本縣鑑安輔委員會核備。
二、學籍歸屬:暫讀補校學生,學籍仍設原校日間部原班。
三、個案輔導:暫讀補校學生,應列入個案輔導,原班導師、輔導老師、
    訓導人員及補校主任、導師共同負責輔導責任。
四、成績計算:以回原班參加定期考試為原則,其時間與地點由教務處通
    知,亦得以補校考試成績認定。
五、如有變更安置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評估之。


玖、安置中途式資源班:
一、申請流程:由家長及學生提出申請,經輔導室 (處) 及導師查核認可
    後,填寫申請表,召開校內安置會議討論同意後,由輔導室 (處) 轉
    介先行暫時安置,並陳報本縣鑑安輔委員會核備。
二、學籍歸屬:仍設原校原班。
三、個案輔導:由原校輔導室 (處) 、導師及轉介安置班級之老師共同負
    責。
四、成績計算:以回原班參加定期考試為原則,其時間與地點由教務處通
    知,亦得以中途式資源班考試成績認定。


拾、安置合作式中途班
一、申請流程:由家長及學生提出申請,經輔導室 (處) 及導師查核認可
    後,填寫申請表,召開校內安置會議討論同意後,由輔導室 (處) 轉
    介先行暫時安置,並陳本縣鑑安輔委員會核備。
二、學籍歸屬:仍設原校原班。
三、個案輔導:由原校輔導室、導師及轉介安置班級之老師共同負責。
四、成績計算:以原校提供試題,合作班級監考,並得提供平時成績供原
    校參考為原則,沒有定期考查領域得以作品或報告送交原校考查。


拾壹、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