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三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以設籍本縣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及就讀本縣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賦優異學生)為對象。
三、申請降低入學年齡者,應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家長或監護人填妥報名表後,應至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指定之辦理單位完成報名程序,並參與本府安排之鑑定
評估。
(二)通過評量者,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於每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
核表及家長長期觀察紀錄,並填具「提早入學申請審核表」
(如附表一)向學區學校(以下簡稱各學校)提出申請。
(三)經各學校初審者,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函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查。
申請降低入學年齡之標準如下: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
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四、各校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
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
請。
前項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下簡
稱免修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同時
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五、本縣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者,應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各校應依本要點及實施計畫相關規定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辦理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
限事宜。
(二)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學科(學習
領域)向學校推薦。經推薦之學生,依家長及學生個人意願
,第一學期九月三十日前或第二學期於三月一日前,向各校
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三)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者,應檢
具相關資料,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之前函報本府
備查。
(四)申請部分學科跳級者、全部學科跳級者:
1、應經特推會初審通過後,檢具相關資料,於每年四月十
五日之前函報本府,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定後實
施。
2、國中八年級學生欲全部學科跳級,需提早參加高一級教
育階段入學甄試者,得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各校提出
專案申請,並於翌年一月二十日前檢具前項規定資料函
報本府。
六、經核定縮短修業年限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輔導事宜:
(一)依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於個別輔導計畫中明訂
縮短修業年限所需之相關課程及活動。個別輔導計畫中如
涵蓋不同教學階段課程銜接,應於報請本府核定時,以專
案方式同時提出協調、安排等請求協助事項。
(二)各校之輔導工作應採個案或小組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
家長聯繫、合作。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
開個案會議,適切調整輔導計畫,謀求補救措施。如經調
整仍無法改善其學習狀況,則應輔導該生回原校(原班級)
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三)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
家長自付。但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
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優學生,得專案報本府申請補助。
(四)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或部分學科跳級者,
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應比照全部學科
跳級辦理報府審議相關事宜。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
賦優異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一般應屆畢業
生辦理。各校對提前畢業者,應繼續予以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