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防制古蹟及文物遭受重大損害,確保
古蹟之管理維護,特依據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災害,係指造成古蹟重大損害之震災、火災、風災、
水災或其他災害。
三、為落實本縣災害預防之工作及災害善後,鄉鎮市公所應參照本縣「古
蹟災害預防實施計畫」加強轄內古蹟管理維護外,並於災後調查轄內
古蹟災害狀況及災情彙整報府處理,以達全面掌握災害狀況,儘速作
善後處理。
四、古蹟發生重大災害時,各鄉鎮市公所應立即通報本府,本府於接獲通
報後,應立即成立古蹟緊急應變小組至現場勘查,作必要之緊急應變
措施,並通報中央古蹟主管機關。
前項小組成員包括文化局局長、承辦科科長、科員、專家及學者(至
少各一人)等三至五人,並由花蓮縣文化局局長擔任召集人。
五、古蹟緊急應變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古蹟重大災害及其範圍認定之諮詢及建議。
(二) 研提緊急應變措施及臨時處置方案。
(三) 其他與緊急應變處理有關事項。
六、古蹟緊急應變小組應於重大災害發生七日內向本府提出緊急加固、支
撐及文物保護等臨時處置方案。
本府應於前項方案提出三日內核定後執行,並應報中央古蹟主管機關
備查。
七、前條臨時處置方案應注意下列原則:
(一) 避免古蹟本體及文物之災害繼續擴大。
(二) 避免破壞古蹟原有之形貌及歷史文化風貌。
(三) 以可撤除且不損壞古蹟之建材作為防護措施。
八、所需經費由相關災害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經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