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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訓練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消行字第1040101115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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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提供花蓮縣消防局訓練中
        心(以下簡稱本訓練中心)設施、結合全國各消防機關推廣有關消
        防教育、訓練工作、活化消防組織功能並增進訓練中心使用效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局所屬訓練中心(花蓮縣瑞穗鄉富源村中正
        路一五七號四樓)之房舍及設施。

三、本訓練中心以提供各消防機關及其他與消防工作有關之單位或個人
        申請辦理住宿為原則;上述機關(單位)、人員得依本要點申請住
        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申
        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四)上級機關或本局急需使用時。
      (五)有損場地各項設施,經審驗不宜使用者。
      (六)未經核准而有營利行為者。
      (七)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八)攜帶貓、犬、禽畜進入或在住房內吸煙或使用高電容之電器
                  用品者。
      (九)違反本要點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申請人所繳各項費用全數退還。

四、申請住宿者,應向本局富源分隊提出申請並填具登記書(如附件一)
       ,經同意並繳清所有費用後始得使用。上開申請應以事先提出預訂為
        原則,未事先預訂者,得隨到隨辦;未於預訂住宿當日下午六時前進
       住或以電話聯絡確認進住時間者,一律取消住宿。

五、住宿時間自當日中午十二時起至翌日中午十二時止,未達一日者仍
        以一日計算收費。

六、本訓練中心每晚十二時門禁,訪客應於門禁前離開,不得留宿。

七、為維持住宿之場地環境整潔、設備維護及水電支出,每人每日收費
        新台幣四五○元整。

八、住宿期間因使用不當,毀損相關設施或公物者,應負責照價賠償。

九、本訓練中心場地使用收入,依規定解繳縣庫,納入預算辦理。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第七點之規定:
      (一)本局主辦之本縣消防、義消人員教育、訓練講習活動,得免
                  繳場地環境清潔、設備維護及水電費用。
      (二)各縣市消防、義消人員因公奉派參加相關教育訓練持有證明
                  者,每人每日收費三五○元。

十一、申請人於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
            用場地名稱或宣稱本局為主(協)辦單位。

十二、申請人應經本局富源分隊同意後,始得啟用住房以外場地之照明
          、音響、空調等設備,或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

十三、因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權利
          ,致本局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本局於賠償範圍內,對使用人有求
           償權。

十四、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