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目的:
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推動本縣公務人員在職進修業務
,砥礪公務人員進修精神,藉以培植本縣優秀公共行政事務管理人力
,特與國立東華大學共同合作開辦「公共行政研究班【縣府班】」;
為期各機關辦理遴選作業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茲訂定本要點
。
三、薦送對象:
本府暨所屬一、二級機關、各國民中小學、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
民代表會公務人員。
四、薦送資格:
現任編制內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職務且經合格實授 (或相當職務) 連續
滿三年,年齡在六十歲以下,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一)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領有證書者。
(二) 具有教育部規定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所列資格者,所稱同等
學力係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而言:
1.曾修滿大學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離校一年以
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2.曾在大學各學系肄業,除最後一年未修習,經退學離校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3.曾在大學修業六年 (含實習) 以上之各學系肄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各該學系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者。
4.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
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
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
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5.曾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
格證書者。
6.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甲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
三年以上,持有證書或證明文件者。
(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薦送:
1.國內外公私立大學研究所畢業者。
2.曾被選送參加本項或其他研究班 (所) 者。
3.最近三年曾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功過相抵後達記過
以上處分或年終考績考列丙等者。
4.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者。
五、進修經費:
(一) 學雜費依國立東華大學所訂收費標準,由各薦送機關於年度內訓練
進修或業務費預算項下,依其所訂定之補助額度補助之,並以三學
年為限。
(二) 本府暨所屬一、二級機關、各國民中小學人員進修費用統由本府補
助;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人員由各公所及代表會自行
補助。
(三) 本府薦送之進修人員應先自行向東華大學繳付上述費用,俟學期結
束成績優良者憑成績證明及繳費收據逕向本府申請補助事宜,補助
規定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原則辦理。
六、進修名額分配原則:
(一) 本府部分:為期本府暨所屬一、二級機關及各國民中小學公務人員
參加進修之機會均等及機關平衡之考量,本府得依機關特性及類別
之適當比例分配進修名額,其比例由本府視各機關薦送符合規定實
際人數多寡決定之。 (薦送總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
(二) 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之進修名額,由各公所、代表會
視其財政狀況及年度預算經費自行定之。 (各公所【代表會】) 以
薦送一至三人為原則)
七、進修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各進修人員每學期選課不得少於六學分。
(二) 各進修人員依規定准予利用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惟每人每週公
假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並授權由各服務機關依各進修人員選課證明
核實給假並依規定登錄備查。
(三) 註冊後除特殊情形經薦送機關同意准予停止進修並函報本府陳轉國
立東華大學註記外,餘均應按時上課,不得中途輟學。
(四) 進修期滿應繼續在原選送機關或所屬機關服務,服務期間不得少於
三年;但經服務機關同意,得商調至其他機關服務,又原選送機關
應將相關資料註記於其離職證明並轉知新任職機關據以要求當事人
履行未完成之義務。
(五) 進修人員違反前述義務,除由選送機關視情節酌予以議處外,並依
左列標準賠償:
1.無故不到課或故意違規,經核定退學者,應賠償已進修期間之全
部費用。
2.進修期間自願退休、資遣或辭職者,應繳還已進修期間之全部費
用。
3.結業後未履行服務義務者,視其未履行之服務期限,按結業所需
最低總學分數比率賠償之。
八、進修人員應填具保證書,保證履行本要點各項義務;未能履行之義務
應賠償之費用由選送機關負責追繳求償。
九、作業程序:
本府於每年七月底前函請各遴選機關調查參加人數,凡符合進修資格
並擬參加本項進修者,應自行填具資績評分表【格式如附件一】並檢
附相關證件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各遴選機關於受理申請時應確實審
查,經核無誤後於規定時間內,依本府核配之名額上限擇優 (請併予
檢附各項資績評分得分資料影本及保證書正本【格式如附件二】) 薦
報本府覆審憑辦。 (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辦理本項作業時,應在自
行負擔進修經費之員額範圍內,就已填報資績評分表人員之得分高低
,依序排定名次送請機關首長核定後再行陳報本府覆審)
十、資績評分給分標準:
(一) 考試或學歷: (最高二十分,請擇最高得分填報)
1.高考及格或相當高考之特種考試及格 (含升薦任官等考試) 或大
學畢業者:二十分。
2.專科 (含二、三、五專) 畢業者:十八分。
(二) 年資: (最高二十五分)
1.年資之採計,自已具有委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起之年資始予採計
,每滿一年加一分;其間如曾擔任主管職務 (任本府第八職等技
正、專員或督學以上職務者,比照主管計分) 、或兼任主管職務
者,每滿一年另加○、五分。
2.前項年資未滿一年但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三) 考績: (採計最近三年考績,最高十五分)
1.每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加五分;另予考績減半計給。
2.每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加四分;另予考績減半計給。
(四) 獎懲: (採計最近三年獎懲並以十分為限;如最近三年曾當選模範
公務人員或經專案考績獲一次計兩大功者另加五分,合計最高十五
分)
1.嘉獎一次加○、五分;申誡一次減○、五分。
2.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過一次減一、五分。
3.記大功一次加四、五分;記大過一次減四、五分。
(五) 研究發展: (最高十分)
最近三年具研究發展作品與著作,經受獎或出版書著作者為限;得
縣級獎勵者二分,得省級獎勵者三分,得中央級獎勵者四分,如有
數項者得合併計分,最高以十分為限。
(六) 綜合考評: (本項評分以發展潛力、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為考評原
則,並請以整數評給,小數點以下均不予採計,最高十五分)
1.本府各單位人員綜合考評一欄由本府評給。
2.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及各國民中小學人員綜合考評一欄由各服
務機關首長評給;但如擬進修人員係為各機關首長時,其綜合考
評一欄改由本府評給。
3.各鄉鎮市所、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人員由各鄉鎮市長、各代表會主
席評給。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定之。
十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