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健全縣立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高級中
學) 行政組織,依據花蓮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十一條訂定本
基準。
二、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
三、高級中學處、會、館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 教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二組;未滿二十四
班設教學組、註冊組及設備組三組;三十六班以上得增設資訊組或
實驗研究組。
(二) 學生事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二組;未滿二
十四班,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及體育衛生組三組;三十六班以上
可分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及衛生保健組四組。
(三) 總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事務、文書出納組二組;十二班以上設
事務、文書、出納組三組。
(四) 輔導工作委員會:十二班以上者,設輔導組、資料組二組;設有特
殊教育三班以上者,設特殊教育組。
(五) 圖書館:二十班以上未滿四十班者,設採編組;四十班以上者,設
採編組、讀者服務組二組。
(六) 特殊教育或實驗高級中學依學校辦學特色增設之專業發展處或實習
輔導處,得依需求設專業訓練、研究推廣兩組。
四、高級中學其教職員工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 兼行政職務人員:
1.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2.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及專業發展處、實習輔導
處各置主任一人,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
之,其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由輔導教師兼任,輔導教師不足
者,得由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兼任。圖書館主任由專業
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除總
務處組長專任外,於均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3.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 教師:
1.普通班國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
置七人;高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
增置十五人。
2.特殊班及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3.兼任處室主任之教師員額,得增置二至四人。
4.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 12 (含) 班以下得置專
任輔導教師一人,最多增置二人,均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
教師充任之。
(三) 軍訓教官及護理人員:
1.軍訓教官員額編制,依「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人員編制員額設
置基準表」辦理。
2.護理人員、營養師:護理人員及營養師員額編制,依學校衛生法
辦理。
(四) 專任職員:
1.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2.人事人員之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3.會計人員之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4.幹事:十二班以下置二人;未滿二十四班,得增置一人;三十六
班以上得增置二人。
5.技士或技佐:二十四班以下,得置技士或技佐一人;三十六班以
上得增置一人。
6.管理員:二十四班以下,得置一人;三十六班以上得增置一人。
7.書記:三十六班以下置一人;三十六班 (含) 以上得增置一人。
8.設有學生宿舍者,得置營養師一人,管理員二人;住校生一百人
以上者,每增二百人得再增置管理員一人。
9.未滿十二班者,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置
一人;有住校生學校得增置夜間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10.工友:一至六班,置一人;七至十三班,置二人;十四至二十一
班,置三人;二十二班至三十班,置四人;三十一班至四十班;
至五人;四十一班至五十一班,置六人;五十二班至六十五班,
置七人;六十六班以上者,置八人 (二十二班以上員額調整一人
為技工) 。
(五) 各校有附設國民中小學部者,其設組及員額編制仍適用「國民小學
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辦理。
五、高級中學各校員額編制,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員額編制表,並納入各
校預算辦理。
六、本基準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