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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深層海水資源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
法規體系: 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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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深層海水產品與觀光休閒產業暨有機
無毒農業之整合及應用,以提升產業進行深層海水開發利用,特設「花蓮
縣政府深層海水資源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一、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深層海水產業。
(二)協助深層海水相關知識研討及產品行銷、展售活動。
(三)推動深層海水資源利用及產業發展宣導。
(四)其他深層海水有關事項。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由縣長擔任之,副召集人由副縣長擔任之,設置執
    行秘書一人由花蓮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擔任之。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四年一聘,由
    召集人依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秘書長。
(二)城鄉發展處處長。
(三)工務處處長。
(四)農業發展處處長。
(五)地政處處長。
(六)觀光旅遊處處長。
(七)行政暨研考處處長。
(八)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花蓮縣衛生局局長。
(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局長。
(十一)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局長。
    前項委員均依據職務任期兼任之,異動時由召集人逕為派(聘)兼之
    ;並得依業務推動實際需要,擇聘相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五至九人
    擔任委員。
三、執行秘書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小組業務,其行政作業,由花蓮縣工
    商發展投資策進會職員承辦。
四、本小組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主席。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單位代表列席。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