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為兼顧調合土地合理利用及區域排水、灌溉之公私利益,並提
高行政效能及簡政便民。
貳、本程序依據下列法令規定辦理
一、水利法。
二、排水管理辦法。
三、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
參、溝、水及溜依地籍圖圖示或土地登記簿謄本上登載或未登錄之水路、
溜地為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溜:埤池。
二、溝、水:農田灌溉排水路或市區、區域排水路或天然流水路。
三、法定山坡地:業經公告之山坡地土地稱之。
四、天然水路:山溝、野溪。
五、高地排水系統:有直接導引山坡地水流之水路(溜地)稱之。
六、技師簽證:通過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考試,且具有相關執業範圍之技師
。
肆、依本程序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現場有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
(一)非屬法定山坡地,寬度二米以上之排水路(依地籍圖上寬度為準)
:
1.(情況一)已有興設完成之替代排水設施、替代排水設施未銜接
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者,其應備書件:一、二
、三、五、六、七。
2.(情況二)已有替代排水設施計畫、惟未完成設施興闢、替代排
水設施計畫未銜接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者,其
應備書件:一、二、三、五、六、七、八。
3.(情況三)無替代排水設施計畫,其應備書件:一、二、三、五
、六、七、八。
(二)非屬法定山坡地,寬度二米以下之排水路(依地籍圖上寬度為準)
:
1.(情況四)已有興設完成之替代排水設施、替代排水設施未銜接
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者,其應備書件:一、二
、三、四、六、七。
2.(情況五)有替代排水設施計畫、惟未完成替代排水設施計畫、
未銜接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者,其應備書件:
一、二、三、四、六、七、八。
3.(情況六)無替代排水設施計畫者,其應備書件:一、二、三、
四、六、七、八。
二、(情況七)屬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下之法定山坡地、現場無排水路
(目視無排水路且當地公所證明暴雨期及汛期無臨時排水路存在)、
不屬農田水利會管有且無灌排功能者,其應備書件:一、二、三、五
、六、七、九、十。
三、(情況八)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無排水路(目視無排水路且當地公
所證明暴雨期及汛期無臨時排水路存在)、不屬農田水利會管有且無
灌排功能者,其應備書件:一、二、三、五、六、七、八。
四、現場有排水路,屬灌溉排水系統:
(一)非屬法定山坡地,寬度二米以上之灌溉排水路:
1.(情況九)農田水利會管有、無灌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已配合
建設計畫、已完成整體排水設施興闢、已完成之排水設施未銜接
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者,其應備書件:一、二
、三、五、六、七。
2.(情況十)農田水利會管有、無灌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已有排
水建設計畫、惟未完成設施興闢、已計畫興闢之排水設施未銜接
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者,其應備書件:一、二
、三、五、六、七、八。
3.(情況十一)農田水利會管有、已無灌排使用之需且無替代排水
設施計畫者,其應備書件:一、二、三、五、六、七、八。
4.(情況十二)非屬農田水利會管有且已無灌排使用之需者,其應
備書件:一、二、三、五、六、七、八。
(二)非屬法定山坡地,寬度二米以下之灌溉排水路(依地籍圖上寬度為
準):
1.(情況十三)農田水利會管有、無灌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配合
建設計畫、已完成整體排水設施興闢、已完成之排水設施未銜接
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者,其應備書件:一、二
、三、四、六、七。
2.(情況十四)農田水利會管有、無灌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已完
成整體排水設施計畫、惟未完成設施興闢、已計畫興闢之排水設
施未銜接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者,其應備書件
:一、二、三、四、六、八。
3.(情況十五)農田水利會管有、已無灌排水使用之需且無替代排
水設施計畫者,其應備書件:一、二、三、四、六、七、八。
4.(情況十六)屬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下之法定山坡地、非屬農
田水利會管有且已無灌排使用之需者,其應備書件:一、二、三
、五、六、七、九、十。
5.(情況十七)非屬法定山坡地、非屬農田水利會管有且已無灌排
使用之需者,其應備書件:一、二、三、五、六、七、八。
五、(情況十八)法定山坡地之水利地申請廢溝(水)及廢溜以設置土石
方資源堆置場者,其應備書件:一、二、三、五、六、七、九、十。
伍、申請人應具證件、書表、表單、附件:請先填寫花蓮縣政府辦理廢溝
、廢水及廢溜申請書(如附件一)提送下列應備書件一式五份(正本
一份、影本四份)。
一、申請地點及臨接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3 個月內核發者)。
二、申請地點及臨接土地之地籍圖謄本(3 個月內核發者)。
三、土地分區使用證明(3 個月內核發者)。
四、現況圖:涵蓋申請範圍及申請範圍以外 200 公尺以上範圍現況圖。
五、平面位置圖:涵蓋申請範圍及申請範圍以外 1000 公尺以上範圍平面
位置圖。
六、現場照片。
七、地籍套繪申請範圍配置圖。(申請土地鄰河川部分應套繪河川圖籍,
並檢附河川圖籍)
八、非屬山坡地者應檢附經技師簽証之簡易水文分析報告書並詳載下列內
容:
(一)現況調查:原水路(溜地)及上下游之現況、200x200 平方公尺範
圍之排水設施、尺寸、現場照片、都市計畫雨水下水道系統及原水
路(溜地)之用途。
(二)結論與建議:需明確表示本區域是否在 5 年一次暴雨頻率之下,
無淹水之慮。
九、屬山坡地者應檢附經技師簽證之水文分析報告書並詳載下列內容:
(一)現況調查:【原水路(溜地)及上下游之現況、200x200 平方公尺
範圍之排水設施、尺寸、現場照片、都市計畫雨水下水道系統、原
水路(溜地)之用途】。
(二)現有排水設施水理計算結果。
(三)排水系統設計資料應含以下內容:
1.集水區範圍排水系統平面配置圖(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
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頻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比例尺不得
小於五千分之一)。
2.現有排水設施圖應標示比例,並平面配置圖、細部設計圖比例尺
、斷面設計圖以不小於一千分之一或依實際調整。
(四)結論與建議:需明確表示本區域是否在 10 年一次暴雨頻率之下,
無淹水之慮。
十、核准通過之水土保持計畫。
陸、受理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已有
興設完成之替代排水設施,且替代排水設未銜接高地排水設且不屬高
地排水設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管理機
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管理單位出具
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且功能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
應以能容納不低於五年一次頻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所有排
水設施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有排水系統適當銜接,
無淹水之虞且原水路已確無灌排功能→依管理單位證明及其他應備
書件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二、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已有
替代排水設施計畫,惟未完成設施興闢,且替代排水設計畫未銜接高
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興辦事
業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排水設興辦
事業機關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規劃設計且預估功能良好
(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率暴雨之水
流量為設計標準),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有排水系
統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本案水路已確無排洪功能→依排水設施
興辦事業機關明及其他應備書件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三、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無替
代排水設施計畫。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主管機
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詳
細資料送審→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
請人。
四、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已有
興設完成之替排水設施,且替代排水設施未銜接高地排水施且不屬高
地排水設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興辦事
業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管理單位出
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且功能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
,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頻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所有
排水設施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有排水系統適當銜接
,無淹水之虞且原水路已確無灌排功能→依管理單位證明及其他應
備書件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五、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已有
替代排水設施計畫,惟未完成設施興闢,且替代排水設施計畫未銜接
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興辦事
業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排水設興辦
事業機關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規劃設計且預估功能良好
(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頻率暴雨之
流量為設計標準),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有排水系
統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本案水路已確無排洪功能→依排水設施
興辦事業機關證明及其他應備書件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六、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無替
代排水設施計畫。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主管機
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詳
細資料送審→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
請人。
七、屬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下法定山坡地,現場無排水路(目視無排水
路且當地公所證明暴雨期及汛期無臨時排水路存在),不屬農田水利
會管有且無灌排功能。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主管機
關、農業主管及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詳
細資料送審→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結果據以專
否准→函復申請人。
八、非屬法定山坡地,屬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下之法定山坡地,現場無
排水路(目視無排水路且當地公所證明暴雨期及汛期無臨時排水路存
在),不屬農田水利會管有且無灌排功能。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主管機關
、農業主管及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詳
細資料送審→依排水設施主管機審查結果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
人。
九、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無灌
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配合建設計畫,已完成整體排水設施興闢,且
已完成之排水設設施未銜接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現地
排水設管理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管理單位出具
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且功能好(開發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
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頻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所有排水設
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有排水系統適當銜接,無淹水
之虞→依管理單位及農田水利會會勘意見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
十、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無
灌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已有排水建設計畫,惟未完成設施興闢,且
計畫興闢之排水設施未銜接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現地
排水設施興辦事業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排水設施興
辦事業機關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規劃設計且預估功能良
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頻率暴雨
之流量為設計標準),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有排水
系統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本案水路已確無排洪功能→依排設施
興辦事業機關證明及農田水利會會勘意見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
人。
十一、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
已無灌排使用之,無替代排水設施計畫。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現
地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
詳細資料送審→另函農田水利會確定申請地點確無灌排功能→依
水設施主管機關審查結果及農田水利會證明據以專簽否准→函復
申請人。
十二、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非屬農田水利會管
,有已無灌排使用之需。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現
地排水主管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
詳細資料送審→另函農田水利會及公所確定申請地點確無灌排功
能→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審查結困及農田水利會及公所證明據以
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三、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
無灌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配合建設計畫,已完成整體排水設施興
闢,且已完成之排水設施未銜接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
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現
地排水設施管理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管理單位
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已完成且功能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
,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所有
排水設施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有排水系統適當銜
接,無淹水之虞→依管理單位及農田水利會會勘意見據以專簽否
准→函復申請人。
十四、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
無灌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已完成整體排水設施計畫惟未完成設施
興闢,且已計畫興闢之排水設施未銜接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
水設施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現
地排水設施辦事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排水設施
興辦事業機關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規劃設計且預估功
能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耳年一次頻
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
現有排水系統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本案水路已確無排洪功能
→依排水設施興辦事機關證明及農田水利會會勘意見據以專簽否
准→函復申請人。
十五、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
已無灌排使用之需,無替代排水設施計畫。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現
地排水設主管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
詳細資料送審→另函農田水利會確定申請地點確無灌排功能→依
排水施主管機關審查結果及農田水利會證明據以專簽否准→函復
申請人。
十六、屬平均坡度百分三十以下之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
路,非屬農田水利會管有之灌概水道,已無灌排使用之需。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主管
機關、農田水利會、農業主管及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
詳細資料送審→另函農田水會及公所確定申請地點確無灌排功能
→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結果及農田水利
會及公所證明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七、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非屬農田水利會管
有,已無灌排使用之需。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現
地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
詳細資料送審→另函農田水利會及公所確定申請地點確無灌排功
能→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審查結果及農田水利會及公所證明據以
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八、法定山坡地之水利地申請廢溝、廢水以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現
地排水設施主管機關、農業主管及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辦理
水土保持計畫送審事宜→依審查通過之水土保持計畫書據以專簽
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九、備註:現地如已改變現有地形、地貌者,另案依法辦理。
柒、本程序使用表單、附件如下:
一、花蓮縣政府廢溝、廢水、廢溜標準作業流程說明及申請作業流程圖(
附件二)。
二、花蓮縣政府廢溝、廢水、廢溜補件通知函(附件三)。
三、花蓮縣政府廢溝、廢水、廢溜退件通知函(附件四)。
四、花蓮縣政府廢溝、廢水、廢溜會勘通知函(附件五)。
五、花蓮縣政府廢「水」「溝」「溜」之行政處分(附件六)。
六、花蓮縣政府廢溝、廢水、廢溜駁回通知函(附件七)。
七、花蓮縣政府廢溝、廢水、廢溜辦理廢除前通知函(附件八)。
八、花蓮縣政府廢溝、廢水、廢溜廢除通知函(附件九)。
捌、其他:供雨季使用之天然水路不適用本程序之規定。
註:附件請至工務局水利課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