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暨私立國民中
小學教育經費使用績效,特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六條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評鑑所屬各級學校暨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成
立花蓮縣所屬各級學校暨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育經費使用績效評鑑委員
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
三、本要點所稱教育經費係指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第三條所稱各項收入。
本要點所稱私立學校教育經費係指接受中央及本府補助之教育經費。
四、本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委員 7 人至 11 人,由召集人就本府相關處(
局)、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任之,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
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評鑑委員會下設評鑑工作小組,其組別及各組人數由評鑑委員會議決
定之。
各評鑑工作小組分別置組長一人,處理各組相關事宜,幹事一人,襄
助組長處理評鑑事宜,以上人員由召集人就教育處相關人員派兼之。
工作小組人員得依規定支給膳雜及交通等費用,所需費用由教育處預
算項下支應。
六、評鑑項目、方式、評分百分比及日程,經評鑑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
由教育處於花蓮縣教育網路中心公告,並交由評鑑工作小組執行之。
七、工作小組評鑑結果應提報評鑑委員會審議後,由教育處於花蓮縣教育
網路中心公告之。
八、教育處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成立評鑑委
員會,並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評鑑工作。
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委託所需費用由教育處預算
項下支應。
九、接受評鑑學校,對評鑑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次日起 15 日內,向
教育處提出書面申復,逾期不予受理。
十、教育處受理學校申復,應於收函(以本府收文日期為準)次日起 20
日內召開評鑑委員會議複審。
十一、教育經費評鑑結果獎懲如下:
優等:九十分(含)以上,校長、相關人員(含校長每校至多 5
人)各嘉獎二次。
甲等:八十分(含)以上,校長、相關人員(含校長每校至多 5
人)各嘉獎一次。
乙等:七十分(含)以上至七十九(含)分以下,不予敘獎。
丙等:六十分(含)以上至六十九分(含)以下,書面糾正學校。
丁等:五十九分(含)以下,校長、相關人員申誡乙次,並應於規
定時間內提改善計畫,陳報教育處核備。
私立學校之評鑑除依私立學校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