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全民運動,強化社區總體營造並
發揮學校引領社區發展體育活動之功能,特補助所屬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各學校)辦理社區運動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及補助:
(一)運動會得採學校自辦或跨校聯合辦理等方式舉辦,採跨校聯合辦理
者,得合併於同一計劃書。
(二)補助額度依本府體育施政重點及計劃內容(規模大小、期程),於
本府年度預算範圍內核實補助。同一學校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上學期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下學期於每年三月三十一
日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計劃應包含以下項目:
1.計劃目的。
2.指導單位。
3.主辦單位。
4.協辦單位。
5.活動日期。
6.活動地點。
7.參加對象(含預估人數)。
8.活動內容。
9.經費概算(教職員之運動服不予補助)。
10.經費來源:向不同機關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明列補助機關及申請
補助金額。
11.預期效應。
(三)計劃擬定原則:
1.申請計劃之擬定應考量下列各項因素:
(1)舉辦日期:一至二日內之活動除可配合學校校慶舉辦外、應結
合社區團體、體育團體等社區資源共同辦理並注意各運動競賽
種類之季節性並考量避開縣級以上運動賽會舉辦期間。(於例
假日舉辦函報本府申請補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2)運動會項目之優先順序種類:體育課教學項目或學校重要發展
特色運動種類及項目;競技與非競技性運動種類或趣味競賽;
民俗技藝、國術、舞蹈、啦啦隊、大會舞或大會操等表演活動
;配合運動會設計之相關表演或成果展覽。
2.經費概算依實際需要詳列,經費支用項目及標準應依「花蓮縣各
國民中小學共同費用標準及相關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四、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表應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
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規定辦理。
(二)辦理活動如有剩餘款項時,應將剩餘款項繳回。
(三)計劃應依原定日期項目確實嚴格執行,如有變更計劃,應事前報請
本府核備。倘有違法或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劃有效運用者,依規
定追繳之。
五、補助成效考核:
(一)依本要點受補助之學校,本府得視需要為實地考查或抽訪,並作成
訪視報告。
(二)受補助學校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十日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結報表送本
府備查,俾作為下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