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花蓮縣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
租售及價格,爰設置花蓮縣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業區為本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五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2321號令公布廢止)及產業創
新條例開發之工業園區。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及調整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預售(出)售價格。
(二)審查及調整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租金價格、租金(率)。
(三)審查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設廠計畫。
(四)審查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計畫及租購相關事宜。
(五)審查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廢水、廢氣處理等設施。
(六)審查租購工業區社區用地案件。
(七)其他有關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購事項。
四、本小組之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財政處處長。
(二)建設處處長。
(三)地政處處長。
(四)主計處處長。
(五)行政暨研考處處長。
(六)觀光處處長。
(七)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花蓮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1人,由觀光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小組行政事務。本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
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主席。除專家學者外,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並參與表決。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出席委員如與審定案件有利害關係者,依法應
迴避。召集人並得視審議事件之需要,邀請受託開發工業區之公民
營事業、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其他專家學者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於開會時,得依
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但如委託開發,則由各工
業區開發成本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