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考核獎勵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各項業務,以協助原
住民產業經濟發展,提昇原住民所得及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作業由原住民行政處處長擔任召集人,並遴聘(派)相關人員組
成考核小組執行考核作業。
三、考核項目及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補助款執行率佔百分之二十五。
(二)貸款成功戶輔導佔百分之十。
(三)未核貸案件追蹤輔導佔百分之十。
(四)資料庫建檔完整及正確性佔百分之十。
(五)辦理基金貸款宣導(研習、觀摩)及文宣印製佔百分之十。
(六)有無按時編制陳報月報表佔百分之十。
(七)與承辦金融機構配合度佔百分之十五。
(八)提供解說、代書服務佔百分之十。
四、考核及評鑑期間:於每年三至四月考核上年度執行情形,並於五月底
前發布考核評鑑結果。
五、獎勵標準:考核評分前三名之鄉(鎮、市)公所,且考核評分達八十
分以上者,由本府函請該公所依下列獎懲標準獎勵之:
(一)第一名:承辦課長嘉獎二次,承辦人員小功乙次。
(二)第二名:承辦課長嘉獎一次,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三)第三名:承辦課長嘉獎一次,承辦人員嘉獎一次。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