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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推動鄉土語言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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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學校)之鄉土語言教學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培養學生熱愛鄉土文化及主動學習鄉土語言的興趣和習慣。
(二)培養學生應用鄉土語言學習鄉土文化和其他知識的能力,擴充生活
      經驗、拓展學習領域、認識本國多元文化,且在面對國際思潮與現
      代化社會之變遷中,體認全球化和在地化共同發展的必要性。
(三)擴展鄉土語言學習的機會和環境,培養學生獨立、自動學習的能力
      。
(四)培養學生學生多元文化的包容力,以擴展視野。
(五)藉推動「 臺灣母語日」 落實學校的課程目標與精神。


三、實施原則:
(一)生活化:教學內容與生活密切結合,以生活實用、簡單有趣為原則
      。
(二)適性化:教學實施兼顧學生程度差異,以聽、說為基本目標,實施
      適性教學。
(三)統整化:課程規劃及教材內容注重前後年級之銜接,及其他領域之
      統整。
(四)多元化:教學方法以溝通式為原則,靈活運用各種教學法;教學評
      量採用多元方式,並兼顧形成性、總結性評量。
(五)彈性化:教學時間以每週應列一節為鄉土語言課程,並得自主彈性
      酌增上課時間實施鄉土語言教學。


四、實施方法
(一)本府設花蓮縣國民中小學鄉土語言教學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
      會):
      委員會由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
      教育處副處長、相關業務課室主管、督學、專家、學者、學校代表
      組成。委員會之組織及任務如下表:
    ┌───┬───────┬────────────────┐
    │成員  │職稱          │工作任務                        │
    ├───┼───────┼────────────────┤
    │召集人│處長          │綜理鄉土教育業務。              │
    ├───┼───────┼────────────────┤
    │委員  │副處長        │督導與考核各項業務事宜。        │
    ├───┼───────┼────────────────┤
    │委員  │相關業務科主管│視導各校實施鄉土語言教學及臺灣母│
    │      │              │語日推行工作概況。              │
    └───┴───────┴────────────────┘
(二)校務行政:
      1.教學計畫應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
      2.學校得配合臺灣母語日辦理鄉土語言教學家長說明會,定期檢討
        鄉土語言教學辦理成效,並提供鄉土語言教學教師實施教學活動
        之必要協助與支援。
      3.學校應積極規劃辦理臺灣母語日、鄉土語言學藝競賽、親子鄉土
        語言文化冬夏令體驗營、設置鄉土語言情境村,鼓勵鄉土語言課
        後活動之開設,鼓勵家長參與鄉土語言教學、結合社區資源辦理
        鄉土活動等。
(三)師資規劃:
      1.學校應配合員額編制,妥善規劃師資人力並聘任具備鄉土語言教
        學能力之教師。對具有國小教師資格,修足教育部規定研習時數
        者得聘為專任教師或兼任教師;對於具備鄉土語言專長且經教育
        部檢核通過者得聘任為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2.學校應鼓勵教師參加鄉土語言相關研習,並逐年增加現職教師擔
        任鄉土語言課程教師比例。
      3.學校應依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進用辦法及提昇國民中小學鄉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等相關規定辦理教師、代理、代課、兼任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等甄選、聘任事宜。
(四)教材及課程:
      1.學校應根據部頒課程綱要實施教學。
      2.學校得依據課程綱要,編寫國中小鄉土語言教材。
      3.學校本專業自主及教學需要,依課程綱要項及各校教科圖書選用
        辦法,選用適當教材及輔助教材。
      4.教學評量宜採用多元方式並兼顧形成性及總結性評定。


五、經費預算:
(一)教師進修及研習:由教育處或學校年度預算支應。
(二)教材及教學活動:
      1.各校自行選用之教材,以家長負擔經費為原則,但不得強迫購買
        。
      2.其他教學活動之相關費用,由教育處及學校年度預算支應。
(三)教學資源與設備:除教育部補助外,由學校依現行資源設備勻用。


六、獎勵:推展鄉土語言教學工作績優學校及人員由本府從優敘獎。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