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職員(含聘僱人員)之輪值除另有特殊勤務外,其值日
時間如下:
(一)平日:自每日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六時止,由一位職員值勤。
(二)例假日(含國定假日):自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六時止由一位職員值勤。
二、下列人員不參與輪值:
(一)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
(二)各處正、副主管、科長、專員、技正。
(三)其他經縣長核准免值日人員。
三、值日之輪值由人事處按月編排輪值表、置候補值勤人員,並通知值日人員後執行之。
連續二年於春節期間擔任值勤人員者,調整至第一個上班日值勤,所遺依序遞補輪值。
四、當月份已排定輪值人員如中途調離本府,其值日由該職缺遞補人員執行;無遞補人員由
人事處通知各候補人員依序遞補輪值。
遇天然災害期間,視實際需求,由行政暨研考處知會人事處,由候補值勤人員中增派值
日人員。
五、候補人員當月份已遞補輪值者,次月不再列入輪值;當月份未遞補者,依序列入次月輪
值。
六、輪值人員因差假不能於當日值勤者,應自行覓妥適當人員遞補,並將對調輪值或代理值
勤申請單送交人事處登記。
七、輪值人員交班時間如下:
(一)平日:每日上午八時。
(二)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上午八時。
交班人員應事先通知接班人準時接班,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時,仍應依原排定之時
間輪值。
交班人員未完成交接任務或接班員未準時到班,將予議處。
例假日接班人員應於接班當日刷加班上班卡,於勤畢刷加班下班卡。
八、值日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有關急要情況(如民眾集體陳情、請願)及特殊突發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二)緊急災害(如颱風、地震、火災、空襲)之通報及處理。
(三)負責外賓或來客洽公之接待、登記及通知被洽人員。
(四)辦公時間外之文書收受及臨時事件之處理。
(五)與工友相互配合值勤。
(六)巡查並注意各處門窗、水電之關閉情形。
(七)預防各種災害及危險。
(八)協助檢查公務保密及安全防護措施,並隨時注意門禁之管理。
(九)值班室環境衛生維護。
(十)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九、值勤遇有重大違常事件無法處理時,應聯繫駐衛警共同處理(下班時間應通知花蓮縣
警察局),除即時陳報縣長(辦公室)、秘書長及政風處,並應視其事件性質分別通
知各該主管單位處理。
十、加班費及補休規定:
(一)平日:值日人員於值日結束後於本府差勤系統申請「加班申請單」,並於事後得
申請「加班補休」或「加班費」二小時。
(二)例假日(含國定假日):值日人員於值日結束後於本府差勤系統申請「加班申請單」
,並於事後得申請「加班補休」或「加班費」十小時。
(三)值勤加班補休請於事後一年內補休完畢。
十一、值日人員應在值日室服行勤務及用膳,不得擅離職守,人事處將不定期查勤或電話查勤,
如發現未依規定到勤者,視其情節輕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