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
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調查、裁量認定「促使人為性交易
之訊息」(以下簡稱訊息)及「廣告物、出版品、電子訊號、電腦網
路或其他媒體」(以下簡稱違規行為人)等違規行為人之處分裁罰作
業,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規認定之原則:
(一)明顯媒介性交易廣告部分,依法核處。
(二)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
性交易之訊息」依下列禁止用語認定:
┌─────┬───────┬─────────────┐
│行 業 別│稱 謂│ 形容詞或招攬用語 │
├─────┼───────┼─────────────┤
│1.KTV 、RT│1.妹妹、媚妹、│1.兼職、日領、時薪、領現金│
│ V 、MTV │ 姑娘、美眉、│ 、保證底薪、自由班、可試│
│ 、 HTV │ 辣妹、胖妹、│ 作、無壓力(經驗)、缺錢│
│ 及伴唱、│ 清純妹、臺灣│ 、困可議。 │
│ 伴遊等。│ 妹、臺灣少女│2.限十八至○十歲(限○十○│
│2.舞廳、酒│ 、美少女、女│ 歲以下)、月入○十萬、○│
│ 店、俱樂│ 孩子、氣質女│ 天(月)抽○○元、○○分│
│ 部、商務│ 。 │ 帳。 │
│ (聯誼)│2.公主、伴唱小│3.專車接送、可借支、獎金高│
│ 中心。 │ 姐、舞(廳)│ 、福利好、供宿(膳)、配│
│3.經紀、傳│ 小姐、客服人│ 套房。 │
│ 播、模特│ 員、工讀生。│4.全(半)套、一級棒、消除│
│ 兒、公關│3.茶藝師、美容│ 疲勞、酸痛護理。 │
│ 。 │ 師、女老師、│5.清秀、正港、性感、深情、│
│4.推拿、指│ 女師。 │ 真情、熱情、火辣、正港、│
│ (油)壓│4.情人、野貓、│ 豪放、脫軌、銷魂、親親、│
│ 、美容、│ 雙峰、佳人、│ 性歡、愛撫。 │
│ 理容、護│ 佳麗、可人兒│6.套房、密室、親密服務來者│
│ 膚。 │ 。 │ 不拒、看○摸○。 │
├─────┴───────┴─────────────┤
│註: │
│1.訊息內容確已逾越一般商業廣告,依一般兒童及少年通常認│
│ 知即屬有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不論有無標示服務價格),不│
│ 得使用本表例示用語之結合(含倒置、同音異字或其諧音)│
│ 。 │
│2.使用本表「行業別」、「稱謂」及「形容詞或招攬用語」任│
│ 何二者結合之廣告,即得認定屬「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 。但任何一種禁止用語如又結合逾越基本工資之時薪、日薪│
│ 、週薪等顯不相當之酬勞或服務費用,即不受「二者結合之│
│ 限制」。 │
│3.本表禁止用語僅屬例示,並非列舉。刊登者使用非本表禁止│
│ 用語,但其文義概念顯然與禁止用語相同,而依違規行為人│
│ 識別能力足以作成相同判斷,仍認定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
│ 訊息」。 │
└───────────────────────────┘
(三)中性文詞(難以遽從文字內容判斷其為媒介性交易)廣告部分,除
應具備下列刊登原則外,如經司法機關查獲確有因前開廣告致媒介
性交易情事,應於接獲本府通知後第三日起停止刊載。若再予刊登
同樣文字用語廣告者,則逕行罰鍰。
1.審驗、影印留存委刊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專業技術執照
、身分證等資料。
2.須載明詳細地址,聯絡電話可刊亦可不刊,惟不得僅刊登行動電
話號碼(若刊登行動電話,須同時刊登市內電話)。
3.廣告內容或商品名稱不得含有任何聳動、煽情及色情(性)暗示
字眼。
三、裁量標準及方式: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裁罰之「違規行為數」依下列規定認定;
視為同一行為者,係基於同一概括之故意或過失犯意所為連續行為
:
1.報紙媒體:依發行日數,同日為一行為。
2.雜誌媒體:按發行期數,同期為一行為。
3.圖書、手冊等出版品:按出版版數或印刷刷次數,同版(刷)者
為一行為。
4.其他廣告、傳單等媒體:按刊登分送散布日期,同一日公開刊登
、分送、散布者為一行為。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分案件除發布新聞並公告外,依下列各
款規定裁處罰鍰;各款次數以年為單位,不予累加:
1.第一次處新臺幣(下同)五萬元。
2.第二次處十萬元。
3.第三次以上每次處十五萬元
四、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分案件,除依前開規定認定、裁量外,應
同時依據「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審酌,並將裁量權行使之理由載
明處分書。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