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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A號
法規體系: 觀光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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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未具船型之浮具」之檢查、丈
    量、註冊、給照等管理事項,保障水域遊憩安全,特訂定本程序。


貳、本程序之浮具,係指專供水域遊憩活動使用之水上腳踏車、泛舟橡皮
    艇及其他得於水面移動未具船型之浮具。


參、申請「未具船型之浮具」註冊發照標準作業流程圖及說明(附件一)
    。


肆、申請「未具船型之浮具」設置許可、註冊登記及檢查,應依申請內容
    檢附下列書表圖說:
一、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設置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設置許可申請
    書;附件二)。
二、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註冊、檢查及丈量申請書(以下簡稱註冊
    申請書附件三)
三、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變更註銷註冊內容申請書(以下簡稱變更
    申請書;附件四)
四、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檢查申請書(以下簡稱檢查申請書;附件
    五)。
五、「未具船型之浮具」營運計畫。(以下簡稱營運計畫;附件六)
六、「未具船型之浮具」規範及規格圖各二份(以下簡稱規範說明圖;範
    例圖示如附件七)
七、如委託他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人簽章之委託書(附件八)


伍、申請「未具船型之浮具」設置許可、註冊登記及檢查行政作業項目及
    程序如下:
一、申請設置許可應檢附下列書表圖說;除因風景區法令規定禁止或使用
    性質不宜,並經該管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具體表明反對意見外,免收行
    政規費核發:
(一)設置許可申請書二份。
(二)營運計畫二份。
(三)規範說明圖二份。
二、領有設置許可函應於繳交規費每艘新臺幣(以下同)500 元後,檢附
    下列書表圖說申請註冊登記並領取浮具許可執照:
(一)註冊申請書二份。
(二)量產現成「未具船型之浮具」:該型式產品規格、圖說資料及交通
      部委託之驗船機構對該型式產品測試檢驗安全相關證明。
(三)新建「未具船型之浮具」:原製造廠出廠資料及品質合格相關證明
      (進口者應再檢附相關證明書中文翻譯)
(四)交通部認可之本國驗船機構檢驗安全證明。
(五)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
(六)「未具船型之浮具」三乘五吋整體照片二張。
(七)委託辦理者,應備委託書。
(八)合併辦理特別檢查者,應再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及安全附屬配
      備、標誌和其他設施。
三、因買賣、繼承或贈與移轉「未具船型之浮具」所有權或所有權人姓名
    或住址變更者,應於繳交規費 500  元後,檢附下列書表圖說申請變
    更註冊登記:
(一)變更註冊內容申請書二份。
(二)原領浮具許可執照。
(三)移轉相關人員身分證明及移轉證明文件(所有權人姓名或住址變更
      者除印鑑及身分證明外,其餘免附):
      1.買賣移轉:買賣雙方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本
        驗畢發還)及買賣契約書正本。
      2.繼承移轉:被繼承人死亡除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印鑑
        證明與戶籍謄本、分割協議書正本及稅捐機關完(免)稅證明。
      3.贈與移轉:贈與雙方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本
        驗畢發還)、贈與契約書正本及稅捐機關完(免)稅證明。
(四)委託辦理者,應備委託書。
四、申請補發浮具許可執照者,應於繳交規費 500  元後,檢附下列書表
    圖說申請:
(一)變更註冊內容申請書二份。
(二)已註冊登記「未具船型之浮具」所有人二人之保證書。
(三)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之無動產擔保登記證明函。
(五)委託辦理者,應備委託書。
五、申請註銷登記應檢附下列書表圖說,免收行政規費註銷:
(一)變更註冊內容申請書二份。
(二)原領浮具許可執照。
(三)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
(四)委託辦理者,應備委託書。
六、未於註冊登記同時實施特別檢查者,應檢附下列書表圖說,免收行政
    規費並由本府會同該管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實施檢查:
(一)檢查申請書二份。
(二)交通部認可之本國驗船機構檢驗安全證明(所有人應自行委託檢驗
      )。
七、「未具船型之浮具」經特別檢查後,每屆滿三年之前後三個月應免收
    規費並由本府會同該管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實施定期檢查,檢查應備書
    表圖說如下:
(一)檢查申請書二份。
(二)原領浮具許可執照。
(三)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
(四)交通部認可之本國驗船機構檢驗安全證明(所有人應自行委託檢驗
      )。
(五)安全附屬配備、標誌和其他設施。
八、「未具船型之浮具」遭受損壞,或吊岸修理及船身重要部分更換時,
    應免收規費並由本府會同該管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實施臨時檢查,檢查
    應備書表圖說如下:
(一)檢查申請書二份。
(二)原領浮具許可執照。
(三)交通部認可之本國驗船機構檢驗安全證明(所有人應自行委託檢驗
      )。


陸、本程序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