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
稱本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裁處,以建立執法公平性及公信力
,減少爭議及行政訴訟之行政成本,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案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處分除依基準裁處外,並應審酌受處分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
程度、所生影響、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及受處分人之資力等特
殊情況,再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審酌加重或減輕。
四、罰鍰逾期未繳納,且經本府以書面催繳仍不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花蓮分署強制執行。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