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違反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兼顧裁罰之適當性、公
平性並符合比例原則,以減少裁罰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應依「花蓮縣政府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附表一)認定裁定罰鍰
金額。
三、公益團體使用之建築物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案性核定專案輔導補辦手續建築物,經由該建築物
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公益性與正當性,填報「花蓮縣公益團體所有或直接使用建築物違
反建築法認定及酌減罰鍰核定表」(附表二),經縣長或授權人核定後據以裁定罰鍰金額。
四、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
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有關附表一規定之罰鍰金額,得再依照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審酌
加減。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