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開放兩岸觀光,帶動本縣觀光產
業發展商機,提昇花蓮國際觀光形象,激勵觀光相關產業發展,並提
供「高品質、高價值、高滿意」之服務品質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特訂
定本推薦方案。
二、本案主辦機關為本府,協辦單位為各行業商業同業公會、農漁會。
三、推薦對象: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縣境內合法申請登記之旅館業、
餐飲業、藝品業、名產業、農特產品業等購物商店。
四、本府為推薦前開優良業者,置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任期
為二年,連聘得連任,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當年度評選項目及標準表。
(二)評選優良廠商。
(三)其他有關評選事項。
五、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定秘書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觀光旅遊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花蓮縣衛生
局,花蓮縣消防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農業發展、城鄉發展、原住
民行政、觀光旅遊處等機關(單位)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聘請相
關公會或團體代表、產業界專家等擔任。
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評核執行小組、管理考核小組等處理相關事宜
;幕僚業務由觀光發展處辦理。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六、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委員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七、委員會評審認有必要時,得前往申請者營業處所現場施以評鑑或受其
簡報。
八、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申請方式及評審期程:
由業者檢附符合資格標準相關證明文件向公會報名參加(報名表如附
件),並由各公會彙整按季轉由評審委員會,於次月統一辦理評審完
畢並公告之。
十、經評審獲選為優良商家者,除頒發優良標章外,並自評審獲選日起二
年內以下列方式獎勵:
(一)發佈新聞媒體並主動推薦供旅行業及消費者參考。
(二)公佈於花蓮縣觀光資訊網。
(三)刊登於觀光行銷手冊及摺頁等資料。
十一、經評審獲選之業者,應接受管理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如有
違反相關法令,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罰外,提報委員會撤銷資格並
予公告。
十二、本方案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