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參加全國
音樂及舞蹈學生比賽獲得佳績之團隊及個人(以下簡稱績優團隊個人
),特發給獎勵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績優團隊個人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勵金:
(一)音樂類(兒童樂隊、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國樂合奏、絲竹樂合
奏、弦樂合奏、合唱、鄉土歌謠合唱、直笛合奏及口琴合奏):
1.特優:新臺幣(下同)20,000 元。
2.優等:15,000 元。
3.甲等:10,000 元。
(二)舞蹈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
1.甲組:
(1)特優:20,000 元。
(2)優等:15,000 元。
(3)甲等:10,000 元。
2.乙組:
(1)特優:15,000 元。
(2)優等:10,000 元。
(3)甲等:8,000 元。
3.丙組:
(1)特優:10,000 元。
(2)優等:8,000 元。
(3)甲等:6,000 元。
(三)個人類(不分音樂、舞蹈):
1.特優:3,000 元。
2.優等:2,000 元。
3.甲等:1,000 元。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除有追加預算
或動支預備金之情況外,年度預算不足支應時,本府得依比例酌減發
放。
四、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