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老人各項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含社區發展協會)、本縣轄內立案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公益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一)補助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或運動競賽及老人福利宣導….等
活動。申請補助時需檢附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
(二)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整為限。
三、一般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每案最高補助八萬元整。
(二)社區型活動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整。
(三)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材租金、交通費
(運送人員及器材)、膳雜費、雜支(最高五千元整)。
(四)一般活動辦理單位須自訂自籌款百分之二十之比率。
凡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貳、老人長青大學(學苑)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縣轄內立案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一)每班需收滿二十位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才給予補助,且每班期至少需三個月以上。
(二)申請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實施計畫、立案證書、章程、課程表、講師名冊(含
簡歷)、招生報名表等。
三、一般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辦學績效欠佳單位另行專案輔導)
、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二)提供老人學習成長課程,三個月期班每班最高補助六萬元整,六個月期班每班最
高補助十一萬元整。
(三)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開學及結業典禮費用、演講費、雜支
(最高五千元)…等。
凡經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參、老人自強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所轄社區發展協會長壽俱樂部、經本府核准立案之
機構及團體。
二、補助原則:
(一)受補助者須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二)每人每年限補助一次,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補助標準:
(一)一日遊自強活動每人補助五百元,二日遊以上自強活動每人補助一千元。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未重複申請,每十名配置工作人員一名,尾數五名以上,再加工
作人員一名,每部遊覽車最多配置四名工作人員。
肆、身心障礙者各項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三)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
(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社區發展協會。
(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大專院校。
二、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方案:身心障礙者才藝競賽、運動競賽、親職活動、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
宣導活動、講座、研習訓練、成長團體、觀摩活動、關懷訪視、居家服務防護耗材
等。
(二)政策性方案:
1、社區型服務方案(樂活補給站、身心障礙日托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居住
、社區式日間照顧、在宅教養服務)。
2、家庭照顧者服務。
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機構團體庇護工廠生產之產品、服務促銷活動及宣導講習。
4、身心障礙者福利相關研究案。
5、其他專案簽辦核定之身心障礙者福利計畫。
三、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方案:單次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延續性服務活動,每案最高補助
二十萬元整。
以上辦理單位須至少自籌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
(二)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額補助。
四、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方案:補助講師鐘點費(內聘折半給付)、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
、器材租金、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保險費、宣導費、督導費、專家學者出席費
、團體帶領費(協同帶領折半給付)、專業服務鐘點費、主持費、撰稿費、材料費、臨時
酬勞費、房屋租金、設施設備費、專案管理費、雜支等。
(二)政策性方案:依各服務項目補助或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三)其他視方案需求,專案簽辦核定之項目。
伍、身心障礙者自強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
二、一般補助標準:
(一)以身心障礙者本人及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
人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因參加自強活動致其未滿六歲子女乏人照顧而需同行者,得予以補助。
(三)以縣外活動為限,每人每年補助一次,並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工作人員不在此限)
(四)每次活動至多三天二夜,每人每天補助八百元整,六歲以下子女得減半補助。
(五)每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每年最多補助一次。
凡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三、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四、計畫執行暨核銷時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之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暨經費概算表應於活動舉辦前二週送府以憑補助。
(二)計畫執行需依原訂日期、項目為原則,如需變更應事先報府核備。
(三)核銷時需檢附領款收據、參加人員名冊、保險費收據正本、支出 原始憑證及成果照片
八張(一式二份)等核撥補助款。
(四)留存受補(捐)助團體、機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俾備
審計機關與本府隨時派員查核。
陸、花蓮縣身心障礙團體會務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團體。
二、補助標準:
(一)每年補助團體會務經費最高新台幣40萬元整。
(二)慶典有關活動、慶生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活動獎金、獎品、紀念品、服裝、
餐敘性質等經費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會務人員人事費(含勞、健保費、保險費、年終獎金,勞退金提撥等)、辦公費(文
具紙張用品費、印刷費、郵電費、 瓦斯費、水費、交通補助費、汽車維修費、汽油費
、差旅費、活動費、設施設備費包含無障礙設施改善)。
(二)原會務工作人員,未具備社工專業者,需就讀社會工作師學分班或相關研究所,並於
109年7月31日前修畢學分或取得學位。新進會務人員必須符合報考社工師資格。會務
人員人事費核銷需檢附就讀或學歷資格相關文件。
四、補助款申請及撥付方式
(一)受補助單位應設置專款專用帳戶,申請經費核撥需檢附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於年度內採三次撥付,不限定經費撥付及核 銷時間,第一次先行預撥新台幣20萬元,
支出原始憑證送府完成核銷後,再預撥第二次補助款新台幣10萬元,第三次補助款以
原始憑證核銷後實付之。
(二)凡接受人事費用補助聘用人員,每年應參加由團體自辦或本府及本府委託相關單位辦
理至少20小時以上身心障礙專業課程,透過專業研習提升會務工作人員專業知能,以
提供會員更優質服務品質。
柒、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設施設備補助作業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縣登記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補助:興(修)建與充實(更新)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整。
(二)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三)以申請補助改善無障礙設施為主要優先,其次為一般修繕及充實設備。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須檢具估價單。
(二)無障礙修繕工程應檢附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
房屋證明、規劃設計圖說及估價明細表(小型修繕僅需檢具合法建物相關證明文件)。
四、核銷注意事項:
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設備上標示「補助年度」、「補助單位」、「經費來源」字樣及標章
,並列財產清冊報府備查。
捌、推展兒童、少年服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鄉(鎮、市)公所、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大專院校。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方案: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
(二)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額補助。
(三)充實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三年內不予重複補助為
原則。
(四)興建、改建及修繕等工程經實地勘查並簽准後,依發包金額核實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方案:辦理各項講座、成長團體、親職教育、研習訓練、社區陪伴、個案管理
、觀摩活動及宣傳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二)政策性方案:
1、托育服務:辦理弱勢家庭臨托服務方案、遊樂設施管理人員訓練等。
2、兒少服務:辦理家事法兒少出庭服務方案、收出養服務方案、兒童及少年社區論
壇及弱勢家庭訪視等。
3、兒少保護:辦理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兒少返家追蹤輔導及自立生活適
應方案、兒少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兒童及少年親屬照顧、寄養家庭及親屬寄
養支持性服務方案等。
4、辦理兒童權利公約(CRC)宣導及教育訓練計畫、種子師資培訓、培力工作坊、座談
會等。前述相關教育課程及宣導活動應以兒童權利公約(CRC)為主題。
5、兒童及少年諮詢代表培力方案。
6、其他專案簽辦核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計畫
(三)補助講師鐘點費、專家出席費、個案訪視及輔導費、撰稿費(六百三十元/千字)、
心理輔導與諮商費、志工交通及誤餐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住宿費、交通費
、器材租金、膳食費、 保險費、宣導品、團體領導費、協同領導費、督導費、材料費、
臨時酬勞費、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及雜支(最高
五千元)…等。
(四)如係本府舉辦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金。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玖、推展婦女福利服務(含婦女權益、多元族群婦女、新住民)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鄉(鎮、市)公所、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大專院校。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
(二)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額補助。
(三)充實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三年內不予重複補助為原
則。
(四)興建、改建及修繕等工程經實地勘查並簽准後,依發包金額核實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活動:辦理知性講座、促進權益活動、成長團體、互助網 絡、親職教育、親
子活動、課後照顧、個案管理、研習訓練、觀 摩活動、宣導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二)政策性方案:辦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推廣 工作、辦理婦女權
益促進及提升性別平權方案、辦理婦女團體組織 培力、臺灣女孩日相關推廣活動、
弱勢婦女經濟培力相關推廣活動 、新移民關懷訪視福利服務及其他專案簽辦核定之
婦 女福利計畫。
(三)補助講師鐘點費(含翻譯人員費)、專家出席費、個案訪視及輔導費、撰稿費(六百
三十元/千字)、心理輔導與諮商費、通譯費(300元/時)、裁判費、場地費、佈置
費、印刷費、材料費、 獎牌(杯)製作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交通費、
器 材租金、膳食費、保險費、臨時酬勞費、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 不超過核定補助
總經費百分之五)及雜支(最高五千元整)等。
(四)如係本府舉辦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金。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拾、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鄉(鎮、市)公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組織、文教
基金會、大專院校。
(二)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方案: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
(二)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額補助。
(三)充實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以三年內不重複補助為原
則。
三、補助項目:
(一)研習、宣導、活動、團體、講座、觀摩及會議:補助臨時酬勞 費、講座及督導鐘點費、
交通費、住宿費、場地及佈置費、撰稿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
超過核定補助經 費百分之五)、宣導費(含單張、海報、手冊、短片、媒體及網 路宣導
等)、雜支(每案最高六千元)、膳費、心理輔導與諮 商費、表演演出費、訪視交通費
及相關綜合性項目。
(二)如係本府舉辦之全縣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金。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拾壹、志願服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參加祥和計畫機構。
(二)參加祥和計畫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三)參加祥和計畫立案團體。
(四)未參加祥和計畫之學校、學術研究機關(構)及團體(以辦理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為
限)。
(五)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立案團體(以辦理志工教育訓練為限)。
二、補助內容:
(一)辦理教育訓練:包含志工訓練、志工督導訓練及志工資訊整合系 統、重大災害志工
網絡平台系統操作訓練以及志工種子教師等專業培訓。
(二)辦理祥和計畫服務項目:老人、身心障礙、家庭、社區、少年、 兒童、婦女、諮商
輔導及綜合福利服務。
(三)辦理獎勵表揚:志工表揚大會、標竿學習等活動。
(四)辦理服務活動計畫、專題研討會:如志工才藝競賽、志工趣味競 賽、志願服務成長
營、志願服務共識營、志願服務成果展示觀摩競賽及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等活動。
(五)辦理志願服務會報:補助全縣性志願服務會報,運用單位召開內部會報不予補助。
(六)宣傳推廣:如發行刊物、印製志願服務通訊、宣導文宣、宣導海報、宣導講座及宣
導活動。
(七)創新活動:舉辦具特色、研發與創新原則的志願服務活動,其服務對象以祥和計畫
服務項目為主體,依創新服務思維為理念辦理。
(八)辦理志願服務社區化計畫:推動關懷社區福利服務的方案計畫, 如辦理社區弱勢家
庭、老人、兒少及身心障礙、低收入戶等的持續性志願服務方案。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一般性活動計畫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設計費、場地費、印刷
費、器材租借費、宣導文宣(含印製志願服務通訊、 宣導海報等)、膳費及雜支、佈置
費、學者專家出席費、撰稿費、表 演演出費、保險費、文具用品費、郵電費。
(二)補助標準:
1、一般性活動計畫以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整,全縣性活動計畫最 高補助十萬元整
為原則,補助十萬元整(含)以上之大型活動計畫 須經本府設立之審查會依申請審核
之。
2、講師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一千元整;外聘每小時最高二千 元整;助理講師鐘
點費每小時最高一千元整。
3、交通費、住宿費:實報實銷,最多以三天二夜計,觀摩及標竿含活動參加人員。
4、膳費(點心費、飲料費不予補助)。
5、雜支每案最高補助五千元整。
6、如係本府舉辦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金及獎牌。
7、出席費每人每次最高二千五百元整。
(三)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求核定。
(四)其他經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述補助標準及金額限制。
四、審查作業
(一)十萬元整(含)以上之大型活動計畫審查會辦理方式:採專案審查方式,先由本府就提案
資料進行書面初審審查,符合資格之運用單位由本 府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複審。
(二)複審:提案單位須對提案內容進行簡報,由審查委員討論。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備文件
(一)正式發文之電子或書面申請公文。
(二)完整活動計畫書,內含活動目的、活動內容、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表。
拾貳、辦理社團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府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立案社會福利慈 善基金會。
二、補助項目: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材租金、交通費 、誤餐費、茶水
費、文宣資料費、保險費、獎(杯)牌製作費、雜支 費(最高五千元整)等。
三、一般補助標準:
(一)一般活動:對於同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 萬元為原則。
(二)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 團體;經本府許可
立案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同業 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或申請補助計畫具公益性質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適用前目(一)規定。
(三)慶典有關活動、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助。
(四)聚餐聯誼、旅遊、自強活動、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不予 補助。
凡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五、受理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1個月提出申請。
拾參、辦理勞工教育、技能(第二專長、成長、技藝)訓練及休閒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府立案企、產、職業工會或政府立案公益團體。
二、補助標準:
(一)勞工教育及休閒活動:
1、本縣各企、產、職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職業訓練及休閒 活動,每場次每人
補助二百至三百元(並得依提報計畫性質及經費支用情形調整補助額度,補
助金額以千元計,依 所送計畫之經費以四捨五入計算。),小型工會無力自
行辦理活動者,得與其他工會聯合辦理。
2、依據各企、產、職業工會會員人數訂定補助比例表(如附 件),決定補助人數。
(二)技能(第二專長、成長、技藝)訓練:
補助本縣總工會及各產、企業工會、職業工會、勞工團體辦理技能(第二專長、成
長、技藝)訓練,每班至少招收學員15人 以上,每場次課程應安排至少六小時(堂
課)以上,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並比照職業訓練規定,一般身分生得酌收學雜費
百分之二十,特殊身分生(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負擔 家計婦女等)免收一
切費用。(本案依提報計畫之課程時數、 合理性及完整性,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三)補助勞工教育、休閒育樂活動、技能(第二專長、成長、技藝)訓練,受補助單位
自籌款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補助項目: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入場門票費、文具費、裁判費、 器材租金費、
材料費、交通費、誤餐費、郵電費、保險費、獎(杯)牌製 作費、雜支費(最高五千元)。
四、政策性補助:凡敘明原因及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專案簽准之活動, 不受前項補
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附件
花蓮縣各基層工會會員勞工教育經費補助比例表
會員人數
|
百分比
|
備註
|
30人~200人
|
0
|
依實際出席人數不得超過90人。
|
201人~400人
|
45%
|
45%
|
44%
|
43%
|
42%
|
41%
|
201~240
|
241~281
|
281~320
|
321~360
|
361~400
|
401人~700人
|
40%
|
40%
|
39%
|
38%
|
37%
|
36%
|
401~460
|
461~520
|
521~580
|
581~640
|
641~700
|
701人~1,200人
|
35%
|
35%
|
34%
|
33%
|
32%
|
31%
|
701~800
|
801~900
|
901~1000
|
1001~1100
|
1101~1200
|
1,201人~1,500人
|
30%
|
30%
|
29%
|
28%
|
27%
|
26%
|
1201~1260
|
1261~1320
|
1321~1380
|
1381~1440
|
1441~1500
|
1,501人以上
|
25%
|
總數不得超過400人。
|
2,500人以上
|
|
總數不得超過500人。
|
※申請計畫人數(金額)不得超過補助比例人數(金額)。
拾肆、工會聯合組織暨身心障礙者工會團體會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府依工會法登記之工會聯合組織或由身心障礙者組成之工會團體。
二、補助標準:
慶典有關活動、慶生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活動獎金、獎品、紀念品、服裝
、餐敘性質等經費不予補助。惟受補助單位自籌款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凡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之限制。
三、補助項目:
會務人員人事費(含勞、健保費、保險費、年終獎金、勞退金提撥…等)、辦公費
(文具紙張用品費、印刷費、郵電費、瓦斯費、水費、汽車維修費、汽油費、差旅費)。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五、計畫執行暨核銷時注意事項:
申請會務補助之受補助單位應設置專款專用帳戶,申請經費核撥需檢附年度工作計
畫及經費概算表。
拾伍、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各項業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縣登記立案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公(私)立學校、視障者按摩院(中心、小
棧)、本縣進用身心障礙者公(私)立機構及事業單位。
二、補助標準: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各項業務均屬政策性補助,受補助單位免負擔自籌款;參
加身心障礙職業訓練或進修訓練者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先,受訓學員免收一切
費用、依據勞動部核定補助項目本府配合補助百分之二十經費。
三、補助項目:
補助項目:講師費、助理講師鐘點費、庇護工場(商店)設備費、委員出席費、交
通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文具費、器材租金費、材料費、保險費、營業稅、
宣導費、餐費、稿費、住宿費、工作人員費、郵電費、設施設備費(含無障礙設施
改善)、房屋租金、心理輔導與諮商費、依據勞動部核定補助項目本府配合補助百
分之二十經費、雜支費(最高五千元)…等。
拾陸、社會救助各項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登記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團體、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救助者。
(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方案:單次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整。
(二)政策性方案: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以下為政策性補助項目:
1、辦理社會救助及自立脫貧等相關方案。
2、辦理遊民輔導關懷服務等相關方案。
3、辦理災害救助及災害防治(社政)等相關方案
(三)充實設施設備:每案不超過十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三年內 不予重複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研習及宣導活動、團體、講座、督導會議、補助講師鐘點費、學者專家出席
費、表演演出費、稿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用費 、交通費、膳食費、臨時酬
勞費、雜支及相關綜合性項目。
(二)政策性方案: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拾柒、長期照顧服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三)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
(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社區發展協會。
(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社工師公(工)會。
(六)大專院校。
二、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方案:講座、研習訓練、成長團體、觀摩活動、關懷訪視、居家服務防護
耗材等。
(二)政策性方案:
1、長期照顧相關福利服務。
2、老人及長照福利相關研究案。
3、其他專案簽辦核定之老人福利計畫。
三、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方案:辦理單位須至少自籌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
(二)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額補 助。
四、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方案:講師鐘點費(內聘折半給付)、印刷費、場地費 、佈置費、交通費、
住宿費、膳食費、保險費、宣導費、督導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團體帶領費(協同帶
領折半給付)、專業服務 鐘點費、主持費、撰稿費、材料費、臨時酬勞費、房屋租金
、設 施設備費、專案管理費、雜支等。
(二)政策性方案:依各服務項目補助或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三)其他視方案需求,專案簽辦核定之項目。
拾捌、核銷注意事項及考核
一、補助經費原始憑證核銷,應依「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
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核銷注意事項如下:
(一)領據:茲收到花蓮縣政府補助本會辦理…活動經費新台幣… 元。此致花蓮縣政府
,具領人:組織全銜、圖記(單位章)、負責人章、會計(若單位無會計人員可免)
、出納(若單位無出 納人員可免)、地址、電話、帳號(填寫行庫或郵局地址)。
(如附表一)
(二)發票之抬頭。【應填註受補(捐)助團體、機構全銜】。
(三)收據:收據內容除買受人、日期、摘要(品名)、數量、單價、總價等應載明清楚
無誤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收據除個人及非營利之團體開立者,均應蓋用店章,店章應列明店名、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店章內未有上述內容者,應補填。
2、受領人如為個人者,除應填列受領人姓名、戶籍地址、 暨國民身分證字號外,並
應由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其非本國人者應填列外僑護照號碼。
(四)各人薪資所得:印領清冊(姓名、出生、身分證字號、金額、地址、印章)所得扣繳
憑單第四聯。
(五)郵資─收(領)據或統一發票。
(六)印刷─收據或統一發票。
(七)凡各種用印章(發票、收據、領據、核章)一定要清楚。
(八)核銷時所檢附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二)應詳列核銷項 目、憑證金額、本府補助
款項、其他機關單位補助款項、自 籌款項及各款項之百分比。鄉(鎮、市)公所採納
入預算方 式辦理者,免附原始憑證。
(九)成果照片。(如附表三)詳列活動名稱、活動時間、活動地點、活動效益。
二、補助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與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依「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
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第八點(一)、(二)規定辦理。
三、考核
訂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壹、老人各項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含社區發展協會)、本縣轄內立案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公益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一)補助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或運動競賽及老人福利宣導….等
活動。申請補助時需檢附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
(二)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整為限。
三、一般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每案最高補助八萬元整。
(二)社區型活動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整。
(三)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材租金、交通費
(運送人員及器材)、膳雜費、雜支(最高五千元整)。
(四)一般活動辦理單位須自訂自籌款百分之二十之比率。
凡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貳、老人長青大學(學苑)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縣轄內立案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一)每班需收滿二十位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才給予補助,且每班期至少需三個月以上。
(二)申請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實施計畫、立案證書、章程、課程表、講師名冊(含
簡歷)、招生報名表等。
三、一般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辦學績效欠佳單位另行專案輔導)
、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二)提供老人學習成長課程,三個月期班每班最高補助六萬元整,六個月期班每班最
高補助十一萬元整。
(三)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開學及結業典禮費用、演講費、雜支
(最高五千元)…等。
凡經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參、老人自強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所轄社區發展協會長壽俱樂部、經本府核准立案之
機構及團體。
二、補助原則:
(一)受補助者須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二)每人每年限補助一次,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補助標準:
(一)一日遊自強活動每人補助五百元,二日遊以上自強活動每人補助一千元。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未重複申請,每十名配置工作人員一名,尾數五名以上,再加工
作人員一名,每部遊覽車最多配置四名工作人員。
肆、身心障礙者各項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三)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
(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社區發展協會。
(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大專院校。
二、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方案:身心障礙者才藝競賽、運動競賽、親職活動、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
宣導活動、講座、研習訓練、成長團體、觀摩活動、關懷訪視、居家服務防護耗材
等。
(二)政策性方案:
1、社區型服務方案(樂活補給站、身心障礙日托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居住
、社區式日間照顧、在宅教養服務)。
2、家庭照顧者服務。
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機構團體庇護工廠生產之產品、服務促銷活動及宣導講習。
4、身心障礙者福利相關研究案。
5、其他專案簽辦核定之身心障礙者福利計畫。
三、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方案:單次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延續性服務活動,每案最高補助
二十萬元整。
以上辦理單位須至少自籌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
(二)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額補助。
四、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方案:補助講師鐘點費(內聘折半給付)、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
、器材租金、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保險費、宣導費、督導費、專家學者出席費
、團體帶領費(協同帶領折半給付)、專業服務鐘點費、主持費、撰稿費、材料費、臨時
酬勞費、房屋租金、設施設備費、專案管理費、雜支等。
(二)政策性方案:依各服務項目補助或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三)其他視方案需求,專案簽辦核定之項目。
伍、身心障礙者自強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
二、一般補助標準:
(一)以身心障礙者本人及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
人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因參加自強活動致其未滿六歲子女乏人照顧而需同行者,得予以補助。
(三)以縣外活動為限,每人每年補助一次,並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工作人員不在此限)
(四)每次活動至多三天二夜,每人每天補助八百元整,六歲以下子女得減半補助。
(五)每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每年最多補助一次。
凡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三、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四、計畫執行暨核銷時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之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暨經費概算表應於活動舉辦前二週送府以憑補助。
(二)計畫執行需依原訂日期、項目為原則,如需變更應事先報府核備。
(三)核銷時需檢附領款收據、參加人員名冊、保險費收據正本、支出 原始憑證及成果照片
八張(一式二份)等核撥補助款。
(四)留存受補(捐)助團體、機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俾備
審計機關與本府隨時派員查核。
陸、花蓮縣身心障礙團體會務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團體。
二、補助標準:
(一)每年補助團體會務經費最高新台幣40萬元整。
(二)慶典有關活動、慶生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活動獎金、獎品、紀念品、服裝、
餐敘性質等經費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會務人員人事費(含勞、健保費、保險費、年終獎金,勞退金提撥等)、辦公費(文
具紙張用品費、印刷費、郵電費、 瓦斯費、水費、交通補助費、汽車維修費、汽油費
、差旅費、活動費、設施設備費包含無障礙設施改善)。
(二)原會務工作人員,未具備社工專業者,需就讀社會工作師學分班或相關研究所,並於
109年7月31日前修畢學分或取得學位。新進會務人員必須符合報考社工師資格。會務
人員人事費核銷需檢附就讀或學歷資格相關文件。
四、補助款申請及撥付方式
(一)受補助單位應設置專款專用帳戶,申請經費核撥需檢附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於年度內採三次撥付,不限定經費撥付及核 銷時間,第一次先行預撥新台幣20萬元,
支出原始憑證送府完成核銷後,再預撥第二次補助款新台幣10萬元,第三次補助款以
原始憑證核銷後實付之。
(二)凡接受人事費用補助聘用人員,每年應參加由團體自辦或本府及本府委託相關單位辦
理至少20小時以上身心障礙專業課程,透過專業研習提升會務工作人員專業知能,以
提供會員更優質服務品質。
柒、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設施設備補助作業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縣登記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補助:興(修)建與充實(更新)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整。
(二)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三)以申請補助改善無障礙設施為主要優先,其次為一般修繕及充實設備。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須檢具估價單。
(二)無障礙修繕工程應檢附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
房屋證明、規劃設計圖說及估價明細表(小型修繕僅需檢具合法建物相關證明文件)。
四、核銷注意事項:
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設備上標示「補助年度」、「補助單位」、「經費來源」字樣及標章
,並列財產清冊報府備查。
捌、推展兒童、少年服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鄉(鎮、市)公所、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大專院校。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方案: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
(二)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額補助。
(三)充實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三年內不予重複補助為
原則。
(四)興建、改建及修繕等工程經實地勘查並簽准後,依發包金額核實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方案:辦理各項講座、成長團體、親職教育、研習訓練、社區陪伴、個案管理
、觀摩活動及宣傳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二)政策性方案:
1、托育服務:辦理弱勢家庭臨托服務方案、遊樂設施管理人員訓練等。
2、兒少服務:辦理家事法兒少出庭服務方案、收出養服務方案、兒童及少年社區論
壇及弱勢家庭訪視等。
3、兒少保護:辦理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兒少返家追蹤輔導及自立生活適
應方案、兒少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兒童及少年親屬照顧、寄養家庭及親屬寄
養支持性服務方案等。
4、辦理兒童權利公約(CRC)宣導及教育訓練計畫、種子師資培訓、培力工作坊、座談
會等。前述相關教育課程及宣導活動應以兒童權利公約(CRC)為主題。
5、兒童及少年諮詢代表培力方案。
6、其他專案簽辦核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計畫
(三)補助講師鐘點費、專家出席費、個案訪視及輔導費、撰稿費(六百三十元/千字)、
心理輔導與諮商費、志工交通及誤餐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住宿費、交通費
、器材租金、膳食費、 保險費、宣導品、團體領導費、協同領導費、督導費、材料費、
臨時酬勞費、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及雜支(最高
五千元)…等。
(四)如係本府舉辦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金。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玖、推展婦女福利服務(含婦女權益、多元族群婦女、新住民)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鄉(鎮、市)公所、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大專院校。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
(二)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額補助。
(三)充實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三年內不予重複補助為原
則。
(四)興建、改建及修繕等工程經實地勘查並簽准後,依發包金額核實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活動:辦理知性講座、促進權益活動、成長團體、互助網 絡、親職教育、親
子活動、課後照顧、個案管理、研習訓練、觀 摩活動、宣導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二)政策性方案:辦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推廣 工作、辦理婦女權
益促進及提升性別平權方案、辦理婦女團體組織 培力、臺灣女孩日相關推廣活動、
弱勢婦女經濟培力相關推廣活動 、新移民關懷訪視福利服務及其他專案簽辦核定之
婦 女福利計畫。
(三)補助講師鐘點費(含翻譯人員費)、專家出席費、個案訪視及輔導費、撰稿費(六百
三十元/千字)、心理輔導與諮商費、通譯費(300元/時)、裁判費、場地費、佈置
費、印刷費、材料費、 獎牌(杯)製作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交通費、
器 材租金、膳食費、保險費、臨時酬勞費、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 不超過核定補助
總經費百分之五)及雜支(最高五千元整)等。
(四)如係本府舉辦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金。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拾、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鄉(鎮、市)公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組織、文教
基金會、大專院校。
(二)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方案: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
(二)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額補助。
(三)充實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以三年內不重複補助為原
則。
三、補助項目:
(一)研習、宣導、活動、團體、講座、觀摩及會議:補助臨時酬勞 費、講座及督導鐘點費、
交通費、住宿費、場地及佈置費、撰稿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
超過核定補助經 費百分之五)、宣導費(含單張、海報、手冊、短片、媒體及網 路宣導
等)、雜支(每案最高六千元)、膳費、心理輔導與諮 商費、表演演出費、訪視交通費
及相關綜合性項目。
(二)如係本府舉辦之全縣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金。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拾壹、志願服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參加祥和計畫機構。
(二)參加祥和計畫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三)參加祥和計畫立案團體。
(四)未參加祥和計畫之學校、學術研究機關(構)及團體(以辦理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為
限)。
(五)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立案團體(以辦理志工教育訓練為限)。
二、補助內容:
(一)辦理教育訓練:包含志工訓練、志工督導訓練及志工資訊整合系 統、重大災害志工
網絡平台系統操作訓練以及志工種子教師等專業培訓。
(二)辦理祥和計畫服務項目:老人、身心障礙、家庭、社區、少年、 兒童、婦女、諮商
輔導及綜合福利服務。
(三)辦理獎勵表揚:志工表揚大會、標竿學習等活動。
(四)辦理服務活動計畫、專題研討會:如志工才藝競賽、志工趣味競 賽、志願服務成長
營、志願服務共識營、志願服務成果展示觀摩競賽及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等活動。
(五)辦理志願服務會報:補助全縣性志願服務會報,運用單位召開內部會報不予補助。
(六)宣傳推廣:如發行刊物、印製志願服務通訊、宣導文宣、宣導海報、宣導講座及宣
導活動。
(七)創新活動:舉辦具特色、研發與創新原則的志願服務活動,其服務對象以祥和計畫
服務項目為主體,依創新服務思維為理念辦理。
(八)辦理志願服務社區化計畫:推動關懷社區福利服務的方案計畫, 如辦理社區弱勢家
庭、老人、兒少及身心障礙、低收入戶等的持續性志願服務方案。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一般性活動計畫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設計費、場地費、印刷
費、器材租借費、宣導文宣(含印製志願服務通訊、 宣導海報等)、膳費及雜支、佈置
費、學者專家出席費、撰稿費、表 演演出費、保險費、文具用品費、郵電費。
(二)補助標準:
1、一般性活動計畫以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整,全縣性活動計畫最 高補助十萬元整
為原則,補助十萬元整(含)以上之大型活動計畫 須經本府設立之審查會依申請審核
之。
2、講師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一千元整;外聘每小時最高二千 元整;助理講師鐘
點費每小時最高一千元整。
3、交通費、住宿費:實報實銷,最多以三天二夜計,觀摩及標竿含活動參加人員。
4、膳費(點心費、飲料費不予補助)。
5、雜支每案最高補助五千元整。
6、如係本府舉辦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金及獎牌。
7、出席費每人每次最高二千五百元整。
(三)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求核定。
(四)其他經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述補助標準及金額限制。
四、審查作業
(一)十萬元整(含)以上之大型活動計畫審查會辦理方式:採專案審查方式,先由本府就提案
資料進行書面初審審查,符合資格之運用單位由本 府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複審。
(二)複審:提案單位須對提案內容進行簡報,由審查委員討論。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備文件
(一)正式發文之電子或書面申請公文。
(二)完整活動計畫書,內含活動目的、活動內容、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表。
拾貳、辦理社團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府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立案社會福利慈 善基金會。
二、補助項目: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材租金、交通費 、誤餐費、茶水
費、文宣資料費、保險費、獎(杯)牌製作費、雜支 費(最高五千元整)等。
三、一般補助標準:
(一)一般活動:對於同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 萬元為原則。
(二)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 團體;經本府許可
立案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同業 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或申請補助計畫具公益性質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適用前目(一)規定。
(三)慶典有關活動、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助。
(四)聚餐聯誼、旅遊、自強活動、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不予 補助。
凡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五、受理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1個月提出申請。
拾參、辦理勞工教育、技能(第二專長、成長、技藝)訓練及休閒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府立案企、產、職業工會或政府立案公益團體。
二、補助標準:
(一)勞工教育及休閒活動:
1、本縣各企、產、職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職業訓練及休閒 活動,每場次每人
補助二百至三百元(並得依提報計畫性質及經費支用情形調整補助額度,補
助金額以千元計,依 所送計畫之經費以四捨五入計算。),小型工會無力自
行辦理活動者,得與其他工會聯合辦理。
2、依據各企、產、職業工會會員人數訂定補助比例表(如附 件),決定補助人數。
(二)技能(第二專長、成長、技藝)訓練:
補助本縣總工會及各產、企業工會、職業工會、勞工團體辦理技能(第二專長、成
長、技藝)訓練,每班至少招收學員15人 以上,每場次課程應安排至少六小時(堂
課)以上,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並比照職業訓練規定,一般身分生得酌收學雜費
百分之二十,特殊身分生(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負擔 家計婦女等)免收一
切費用。(本案依提報計畫之課程時數、 合理性及完整性,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三)補助勞工教育、休閒育樂活動、技能(第二專長、成長、技藝)訓練,受補助單位
自籌款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補助項目: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入場門票費、文具費、裁判費、 器材租金費、
材料費、交通費、誤餐費、郵電費、保險費、獎(杯)牌製 作費、雜支費(最高五千元)。
四、政策性補助:凡敘明原因及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專案簽准之活動, 不受前項補
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附件
花蓮縣各基層工會會員勞工教育經費補助比例表
會員人數
|
百分比
|
備註
|
30人~200人
|
0
|
依實際出席人數不得超過90人。
|
201人~400人
|
45%
|
45%
|
44%
|
43%
|
42%
|
41%
|
201~240
|
241~281
|
281~320
|
321~360
|
361~400
|
401人~700人
|
40%
|
40%
|
39%
|
38%
|
37%
|
36%
|
401~460
|
461~520
|
521~580
|
581~640
|
641~700
|
701人~1,200人
|
35%
|
35%
|
34%
|
33%
|
32%
|
31%
|
701~800
|
801~900
|
901~1000
|
1001~1100
|
1101~1200
|
1,201人~1,500人
|
30%
|
30%
|
29%
|
28%
|
27%
|
26%
|
1201~1260
|
1261~1320
|
1321~1380
|
1381~1440
|
1441~1500
|
1,501人以上
|
25%
|
總數不得超過400人。
|
2,500人以上
|
|
總數不得超過500人。
|
※申請計畫人數(金額)不得超過補助比例人數(金額)。
拾肆、工會聯合組織暨身心障礙者工會團體會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府依工會法登記之工會聯合組織或由身心障礙者組成之工會團體。
二、補助標準:
慶典有關活動、慶生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活動獎金、獎品、紀念品、服裝
、餐敘性質等經費不予補助。惟受補助單位自籌款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凡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之限制。
三、補助項目:
會務人員人事費(含勞、健保費、保險費、年終獎金、勞退金提撥…等)、辦公費
(文具紙張用品費、印刷費、郵電費、瓦斯費、水費、汽車維修費、汽油費、差旅費)。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五、計畫執行暨核銷時注意事項:
申請會務補助之受補助單位應設置專款專用帳戶,申請經費核撥需檢附年度工作計
畫及經費概算表。
拾伍、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各項業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縣登記立案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公(私)立學校、視障者按摩院(中心、小
棧)、本縣進用身心障礙者公(私)立機構及事業單位。
二、補助標準: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各項業務均屬政策性補助,受補助單位免負擔自籌款;參
加身心障礙職業訓練或進修訓練者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先,受訓學員免收一切
費用、依據勞動部核定補助項目本府配合補助百分之二十經費。
三、補助項目:
補助項目:講師費、助理講師鐘點費、庇護工場(商店)設備費、委員出席費、交
通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文具費、器材租金費、材料費、保險費、營業稅、
宣導費、餐費、稿費、住宿費、工作人員費、郵電費、設施設備費(含無障礙設施
改善)、房屋租金、心理輔導與諮商費、依據勞動部核定補助項目本府配合補助百
分之二十經費、雜支費(最高五千元)…等。
拾陸、社會救助各項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登記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團體、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救助者。
(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方案:單次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整。
(二)政策性方案: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以下為政策性補助項目:
1、辦理社會救助及自立脫貧等相關方案。
2、辦理遊民輔導關懷服務等相關方案。
3、辦理災害救助及災害防治(社政)等相關方案
(三)充實設施設備:每案不超過十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三年內 不予重複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研習及宣導活動、團體、講座、督導會議、補助講師鐘點費、學者專家出席
費、表演演出費、稿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用費 、交通費、膳食費、臨時酬
勞費、雜支及相關綜合性項目。
(二)政策性方案: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拾柒、長期照顧服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三)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
(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社區發展協會。
(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社工師公(工)會。
(六)大專院校。
二、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方案:講座、研習訓練、成長團體、觀摩活動、關懷訪視、居家服務防護
耗材等。
(二)政策性方案:
1、長期照顧相關福利服務。
2、老人及長照福利相關研究案。
3、其他專案簽辦核定之老人福利計畫。
三、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方案:辦理單位須至少自籌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
(二)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額補 助。
四、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方案:講師鐘點費(內聘折半給付)、印刷費、場地費 、佈置費、交通費、
住宿費、膳食費、保險費、宣導費、督導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團體帶領費(協同帶
領折半給付)、專業服務 鐘點費、主持費、撰稿費、材料費、臨時酬勞費、房屋租金
、設 施設備費、專案管理費、雜支等。
(二)政策性方案:依各服務項目補助或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三)其他視方案需求,專案簽辦核定之項目。
拾捌、核銷注意事項及考核
一、補助經費原始憑證核銷,應依「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
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核銷注意事項如下:
(一)領據:茲收到花蓮縣政府補助本會辦理…活動經費新台幣… 元。此致花蓮縣政府
,具領人:組織全銜、圖記(單位章)、負責人章、會計(若單位無會計人員可免)
、出納(若單位無出 納人員可免)、地址、電話、帳號(填寫行庫或郵局地址)。
(如附表一)
(二)發票之抬頭。【應填註受補(捐)助團體、機構全銜】。
(三)收據:收據內容除買受人、日期、摘要(品名)、數量、單價、總價等應載明清楚
無誤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收據除個人及非營利之團體開立者,均應蓋用店章,店章應列明店名、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店章內未有上述內容者,應補填。
2、受領人如為個人者,除應填列受領人姓名、戶籍地址、 暨國民身分證字號外,並
應由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其非本國人者應填列外僑護照號碼。
(四)各人薪資所得:印領清冊(姓名、出生、身分證字號、金額、地址、印章)所得扣繳
憑單第四聯。
(五)郵資─收(領)據或統一發票。
(六)印刷─收據或統一發票。
(七)凡各種用印章(發票、收據、領據、核章)一定要清楚。
(八)核銷時所檢附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二)應詳列核銷項 目、憑證金額、本府補助
款項、其他機關單位補助款項、自 籌款項及各款項之百分比。鄉(鎮、市)公所採納
入預算方 式辦理者,免附原始憑證。
(九)成果照片。(如附表三)詳列活動名稱、活動時間、活動地點、活動效益。
二、補助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與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依「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
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第八點(一)、(二)規定辦理。
三、考核
訂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