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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場各場館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 111014184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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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花蓮縣立體育場場館使用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

二、本要點使用管理場地包括德興運動園區(含縣立田徑場、縣立體育館、縣立射箭場
    及縣立棒球場)、縣立美崙田徑場、花崗山田徑場、中正體育館、國福棒壘球場及
    國福運動園區等場地(以下簡稱各場館)。

三、使用各場館時,場地佈置之硬體設施器材以堆高機等機具搬運進場者,應於場區
    鋪設木板或護墊。各型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停車場,不得駛入各場館內。

四、嚴禁於未向管理單位申請許可前在各場館之地面、花木或任何公共設施打釘、打
    樁、噴漆或畫刻。

五、辦理演唱會活動者,應於草皮區域覆蓋透氣性護層,避免過度踐踏,如有損毀,應
    負補植養護之責。

六、使用各場館以按規定申請借用之機關團體為具優先使用權,個人之使用如有妨礙者,
    管理機關得依法排除之。

七、使用各場館應共同遵守事項如下:
   (一)依本要點、該場館公告開放時間或依管理機關核准申請時間使用該場館。
   (二)使用者之活動項目,以符合該場地之性質者為限。
   (三)使用者進行之活動,應依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如有違反場地使用管理規定或經
         勸導無效者,管理人員得報警協助處理。
   (四)使用者如有破壞、損壞器材或場地設施者,應向管理人員出具身分證明並填具賠
         償同意書後,方得離場。
   (五)保持場地整潔並禁止吐痰、嚼食或棄置檳榔、口香糖及煙蒂等有害衛生或損害場
         地設施之行為。
   (六)依場地活動性質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破壞社會秩序及政府相關法令之行為。
   (七)禁止攜帶電動玩具、遙控飛機、車、船等高速移動物品於場館內使用。高爾夫球
         等危及其他使用者之活動,亦同。

八、使用德興運動園區、縣立美崙田徑場、花崗山田徑場、中正體育館、國福棒壘球場及國
    福運動園區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每日上午五時至下午十時,開放供一般民眾休閒運動使用。
   (二)特殊活動使用時間:由管理機關另行公告或依核准申請之時間使用。
   (三)投擲項目不得在徑賽跑道上比賽或練習。使用標槍、鏈球、鉛球、鐵餅等具危險性
         器材應有指導人員在場始可為之。

九、使用各場館,應依核准申請之時間使用。如因特殊事由,致需延長使用時間者,應於原核
    准時間屆止前,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繳交延長使用之費用。縣立體育館、中正體育館
    禁止穿著釘球鞋入場。

十、使用縣立射箭場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開放時間:依申請使用時間開放。
   (二)使用場地時使用單位應派遣安全管制人員負責現場之安全。
   (三)場地使用完畢時器材應依規定放置指定位置;選手離場時,須清理場地並帶走個人
         物品及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