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地理資訊系統之發展,並配
合中央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特設「花蓮縣政府地理資訊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地理資訊系統推行計畫之研議事項。
(二)地理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設計、研究發展及應用之推動事項。
(三)地理資訊系統建立之分工、資料傳輸格式及交換管制等資訊作業之
協調事項。
(四)地理資訊系統電腦設備設置事宜之指導事項。
(五)地理資訊系統作業人力轉換之輔導事項。
(六)地理資訊系統作業經費籌編及執行之指導事項。
(七)地理資訊系統與其他單位電腦作業配合之協調事項。
(八)配合中央國土資訊系統推動之研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行政
暨研考處(以下簡稱行研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相關單位
及一級機關副主管(含秘書、專員或技正)派兼之。
四、本小組幕僚業務由行研處資訊科辦理。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小組於召開委員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單位代
表及本府各相關單位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
七、為協助解決各機關於推動小組委員會議期間因推動地理資訊所發生的
相關問題,得由工務、地政、民政、城鄉發展、觀光旅遊、行政暨研
考等處(核心單位),視需要先行召開工作會議,以協助相關單位進
行問題溝通與協調。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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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 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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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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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動小組委員會 │
│(由本府相關單位及一級機關副主管【含秘書、專員或技正】一│
│人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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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單位 │
│委員會議││(工務、地政、民政、城鄉發展、觀光旅遊、行政│
│ ││暨研考等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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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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