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瞭解民眾需求,
解決其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參加人員:
(一)親民時間以縣長親自會見為原則,如因故不能會見時得由副縣長或
秘書長代為會見。
(二)本府各處(局)主管或副主管及相關業務科長、承辦人。
(三)安全工作:由本府駐警隊調派一至二人負責,必要得請警察局派員
協助。
三、民眾對於下列情事有所建議或陳訴,得申請縣長親民時間:
(一)對縣政建設、法令規章及各項行政措施有具體興革意見者。
(二)對本府及所屬機關施政認有偏頗或處理不公者。
(三)對本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認有違法失職者。
(四)其他為自己合法權益請求本府及所屬機關處理者。
四、民眾建議或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結案,並已明確答復,而繼續陳情者。
(三)陳情案件已由法院審理中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
五、會見民眾時間及地點:
(一)每週三上午十時至十二時於本府大禮堂。
(二)每月最後一週上午十時至十二時於玉里鎮中正堂。
六、處理流程:
(一)申請:
1.縣長親民時間可用書面、網路、傳真或電話依縣長親民時間申請
書格式(如附件)預先向本府行政暨研考處申請(地址:花蓮市
前路十七號;電話:八二二五七○一傳真:八二三六三七○,網
址:ttp://www.hl.gov.tw )
2.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受理申請後,應即送請業務單位簽註具體處理
意見,於縣長會見民眾時提供縣長裁示。
(二)縣長會見申請人時,由本府及相關業務處(局)主管陪同會見,以
有效解決民眾需求。
1.單一權責案件:如案件係屬單一處(局)權責,經縣長裁(指)
示後,記錄於縣長親民時間申請書,交付該單位主管依規定辦理
。
2.跨單位權責案件:相關單位就案件內容,說明解決方案,經縣長
裁(指)示指定主政單位,並記錄於縣長親民時間申請書內,交
付該單位主管依規定辦理。
(三)各業務單位對申請人之建議或陳訴應依據法令予以明確答覆;對於
不予採納之建議或無法照辦之請求,亦應依據法令詳實告知。
七、業務主管單位辦理程序:
(一)親民時間案件之陳判、傳遞及會辦,均比照最速件辦理。
(二)辦理期限:縣長親民時間列管案件,主辦單位應於十四日內辦結,
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並副知縣長室及行政暨研考處。
(三)申請展延:如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辦結時,得簽請該單位主管核准
展期二次(一次為十日),並副知行政暨研考處。但如案情涉及數
機關業務須會勘調查者,可簽請機關首長核准以專案處理,期限以
二個月(含假日)為限。經核准延長,須將延期原因函知申請人並
副知縣長室及行政暨研考處。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