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各項施政計畫之執行,以落
實施政績效及提升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經列管執
行之計畫,考核作業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以下簡稱列管單位)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施政計畫如下:
(一)施政計畫:計畫總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且計畫目標具體明確
,需全年度或相當時間始能完成,並需全程管制者,均需上網填報
,經列管單位彙整列管。
(二)災害復建工程:災害發生後,經審查核定補助之災害復建工程,予
以列管。
(三)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
(四)重要會議裁(指)示列管事項及重大交辦列管案件。
四、列管計畫填報:
(一)施政計畫及災害復建工程,應於計畫核定或工程決標後 10 日內,
於「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服務網」填報計畫基本資料(格式如附表
1 ),每月結束後 10 日內,上網填報上月份之執行情形(格式如
附表 2)。
(二)基本設施補助計畫於年度開始,經本府核定計畫項目後,各單位應
依「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規定於 3 月 15 日前完成
「基本設施標案管考系統」基本資料建檔作業,4 月份起各單位應
於每月結束後 7 日內,上網填報上月份之執行情形,如有預算執
行率未達百分之 80 或查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因
及解決對策」。
(三)重要會議裁(指)示列管事項及重大交辦列管案件:各主辦單位每
月應於「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服務網」填報執行情形,至解除列管
為止。
(四)各單位執行各項列管計畫,均應依限上網填報有關資料,如有隱匿
不報或逾期未報經催辦仍未辦理者,由列管單位按情節輕重簽請議
處。
五、督導會報及查證:
(一)進度提報:
1.各項施政列管計畫執行情形,提報「花蓮縣政府重要施政列管計
畫督導會報」。
2.重要會議裁(指)示列管事項及重大交辦列管案件,每月彙整執
行情形簽送一層核閱或提報「花蓮縣政府縣務會議」。
(二)查證:
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各項列管計畫得加強工程品質抽驗,並配
合「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督導會報」,提報各項工程抽驗情形與結果
。
六、計畫調整:
各項列管計畫執行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需調整計畫內容、預算及
進度者,得依「花蓮縣政府列管計畫調整撤銷作業要點」規定,提出
調整或撤銷計畫,並於簽奉核定後副知列管單位。
七、考核項目:
(一)施政計畫。
(二)災害復建工程。
(三)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
八、考核方式:
(一)考核小組成員、考核方式及考核完成期限:
1.考核小組由本府列管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財政處、
主計處、政風處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等單位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
員組成。
2.考核採書面方式辦理,並得依工程數量比例,由列管單位或本府
查核小組抽選工程實地查核,查核成績列入年終考核之工程品質
成績。
3.各項列管計畫除中央另有規定依其期限完成考核外,未規定者,
於年度終了 3 個月內完成年終考核。
(二)各單位執行各項列管計畫,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經評核小組審定者
外,其績效良好或不佳者,由列管單位依考核小組審核結果,簽請
縣長核定後,移請人事處依本要點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三)評核標準:
1.各項列管計畫之評核標準依「花蓮縣政府年度列管計畫執行情形
考核表」辦理(格式如附表 3)。
2.屬中央專案性及一般性補助計畫基本設施補助計畫者,若中央另
有規定,依中央規定辦理。
(四)考核成績等第:
1.90 分以上為優等。
2.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為甲等。
3.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為乙等。
4.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為丙等。
5.未滿 60 分者為丁等。
九、獎懲:
(一)獎懲對象為單位主管、主辦科長及主辦人員。
1.成績優等:分數 90 分以上者,主辦人員記功 2 次、主辦科長
記功 1 次、單位主管嘉獎 2 次。
2.成績甲等:分數 80 分以上者,主辦人員記功 1 次、主辦科長
嘉獎 2 次、單位主管嘉獎 1 次。
3.成績乙、丙等:不予獎懲。
4.成績丁等:
(1)未滿 60 分者,主辦人員申誡 2 次、主辦科長申誡 1 次。
(2)未滿 50 分者,主辦人員記過 1 次、主辦科長申誡 2 次、
單位主管申誡 1 次。
(二)前款獎懲人員如辦理多項計畫者,其成績獎勵以最優之獎勵標準敘
獎;懲處以最重之懲處標準懲處之。
(三)各有關人員之獎懲,如其辦理計畫時間未滿 3 個月者免獎懲,3
個月以上未滿 6 個月者減半辦理,6 個月以上者依前述規定辦理
。
(四)列管計畫項目各單位在同 1 年度內實施專案考核並予獎懲者,不
再辦理獎懲。
(五)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
理評核後,依據本府訂頒「中央對花蓮縣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
獎懲原則」辦理獎懲。
(六)本計畫考核小組委員及列管單位主辦人員辦理本項管制考核業務有
功人員得酌予獎勵。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財政處、主計處、政風處及
工程施工品質查核小組相關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