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區發展業務考評及輔導,並健全社區發展協會
組織,強化社區福利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評鑑對象與評鑑社區名額如下:
(一)評鑑對象:
1、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2、於本縣立案滿一年之社區發展協會,且會務、財務正常運作。
(二)評鑑社區名額:
1、績效組
(1)以鄉(鎮、市)轄內立案社區,每十個遴報一個社區為原則,如有餘數得再
增報一個社區。
(2)十個以下社區之鄉(鎮、市),最少遴報一個社區。
(3)如未提報,本府得停止對該鄉(鎮、市)公所轄內社區之軟、硬體相關補助一年。
2、卓越組:自由參加。
(三)評鑑社區類組:
1、績效組:未曾獲衛生福利部(含組織改制前之內政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
協會,或九十三年(含)前曾獲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
會。
2、卓越組:不含評鑑當年度之最近三年度以前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再
次參加評選之社區發展協會。
三、本府設評鑑小組辦理評鑑事宜,並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處長
或指派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社區實務專家及本府社區業務相關人員
共三人組成。
四、評鑑內容:
(一)公所評鑑項目:(如附表一)
1、社區發展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之執行及編列。
2、社區發展協會輔導之執行及績效。
3、督導、考核或評鑑鄉(鎮、市)內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執行績效。
4、推動福利社區化、辦理社區發展工作項目及資源運用績效。
5、辦理社區發展創新業務及特殊績效。
6、加分項目。
(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項目:(如附表二)
1、績效組:以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工作項目、政策(或方案)配合項目、社區自
創工作項目或附件所列主題自選三項,其中至少須有一項推展福利社區化工作項
目(應詳列推動之過程及方法,並結合地方特色或需求發展出創新特色),並檢
具相關資料(如附表三)。
2、卓越組:以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工作項目、政策(或方案)配合項目、社區自
創工作項目或附件所列主題自選三項,其中至少須有二項推展福利社區化工作項
目(應詳列推動之過程及方法,並結合地方特色或需求發展出創新特色),並應
就其近三年來業務永續推動之成長績效、陪伴其他社區成長、社區居民參與、社
區資源開發及世代共融展現之具體成果,並檢具相關資料參加(如附表四)。
五、評鑑方式與時間:
(一)公所部分:
公所應依「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一)」先作自評,並於每年四月十
五日前連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提報名額函送本府評鑑。
(二)社區部分:
1、第一階段(自評及初評):
(1)參加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社區發展業務選拔項目主題(如附表二)及社區發
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三、四)考評項目先做自評,並應於每年三月十
日前送公所初評。
(2)公所依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填報之自評表辦理初評,成績優良(八十
分以上),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送報請本府參加複評。
2、第二階段(複評):
(1)由本府組成之評鑑小組就書面資料審查外,並實地辦理複評,公所有關人員應陪
同參與。
(2)本府辦理複評後,獲獎之社區發展協會,由本府及公所共同協力輔導,將依衛生
福利部訂頒「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金卓越社區選拔計畫」之比例,於衛生福
利部評鑑年之六月二十日前函送衛生福利部參加績效組或卓越組選拔。
六、獎勵:
(一)參加評鑑之公所,評鑑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頒發獎牌一面及行政獎勵金新臺幣
(以下同)五萬元(名額以一名為限);評鑑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頒
發獎牌一面及行政獎勵金三萬元(名額以五名為限)。
(二)受評之社區,依下列方式獎勵:
1、績效組:
(1)獲得本府評鑑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金八萬元(名額以
二名為限);評鑑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金
五萬元(名額以三名為限)。
(2)獲得本府評鑑服務與創新獎者成績優良之社區(每一社區以一項為限),頒發獎
牌一面及獎勵金三萬元。
(3)受本府推薦參加衛生福利部金卓越社區選拔,獲得選拔優等者,頒發獎勵金十萬
元;獲得甲等者,頒發獎勵金五萬元;獲得服務與創新獎者,頒發獎勵金二萬元。
2、卓越組:
(1)獲得本府評鑑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金十萬元。
(2)受本府推薦參加衛生福利部金卓越社區選拔,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頒發獎勵金
十萬元。
(三)公所行政人員參與本府評鑑或輔導轄內社區發展協會參加本府評鑑選拔並獲獎之獎勵對
象及標準如下:
1、對象:業務主管、承辦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
2、獎勵標準:
(1)公所評鑑成績評列優等或所轄社區發展協會獲本府評鑑選拔績效組優等或卓越組
獎別者,記功二次者一名,記功一次者二名,嘉獎二次者三名。
(2)公所評鑑成績評列甲等或所轄社區發展協會獲本府評鑑選拔績效組甲等者,記功
一次者二名,嘉獎二次者三名。
(3)所轄社區發展協會獲本府評鑑選拔績效組服務與創新獎者,嘉獎二次者二名。
七、依本要點頒發之獎勵金應作推動社區發展相關業務之用,本府並得指定辦理示範觀摩,以
供學習。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