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國內進修費用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09501644400號
法規體系:
人事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國內進修依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自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國內進
修費用補助原則如下:
(一)公餘進修成績優良者,補助其進修費用之二分之一。但每學期每人
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由各機關學校自行核辦。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全時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