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警衛對象之安全,加強安全警衛人員之督導考核,確立安全警衛
(以下簡稱警衛)人員派遣作業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警衛人員職責:擔任隨護及警戒、監視、管制、檢查任務,處理並防制一切危害驚擾狀況,確保警衛
對象安全與安寧。
三、派遣對象及人數:
(一)縣長置安全警衛二員。但其寓所,由本局依警衛需要,以經常性勤務派遣不在此限。
(二)縣議會議長置警衛一至二員。
(三)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候選人於選舉期間得向本局申請警衛,本局應評估申請人之危安狀況及警力配
置,派遣警衛一員。但有特殊具體危安狀況者,得再增派一員。
(四)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警察機關執行轄內立法委員安全警衛作業規定」提出申請保
護者,派遣一員為原則。但有特殊具體危安狀況者,依立法委員所具相關具體危安情資(如報案紀
錄、情資蒐報資料),審認有安全維護之必要時,得再增派一員。保護措施應視實際危安狀況,每
三個月定期檢討,並於事由消滅後,應即停止派遣。
四、申請派遣警衛,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警衛對象之服務機關、職稱、姓名、性別、住所。
(二)相關具體危安情資、應受保護之迫切性及必要性。
(三)請求派遣警衛之人數及方式。
五、派遣警衛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警衛對象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自由受危害之虞的具體事實。
(二)警衛派遣之人數及方式。
六、警衛派遣後應依下列規定停止:
(一)縣長及議長卸任後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二)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候選人於選舉結束後。
七、警衛派遣事由審查規定:本局得視警衛對象保護事由及實際危安狀況,每三個月由業務副局長召集督察
、人事、保防、刑事、保安及派遣單位召開定期檢討會議。保護事由消滅後,應即停止派遣。
八、警衛人員遴任條件如下:
(一)現職為巡佐(小隊長或警務佐)職務以下。
(二)最近五年內未因品操受記過以上處分、最近三年內未因工作受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懲戒處分者。
(三)無重大違法或違紀未結案件。
(四)最近三年考核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頒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每期考核評定均列「C等級」以上者,
考核 非評列為考核欠佳事由者。
九、執勤方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警衛之派遣,依本局核定奉派之時間為基準,每日例行執勤時間,八至十小時為原則,但得視實際需要
調整之。警衛應依規定於出入登記簿內簽到、退,退勤時並應將當日安全維護情形填記工作紀錄簿。
(二)警衛人員應與警衛對象或其幕僚人員先行溝通,取得共識,並堅守行政中立,遵守執勤紀律;警衛人員
應以保護警衛對象為首要任務,不得兼任其他事務性工作或與安全警衛無關事項。
(三)警衛對象有預警情資時,應即先向本局或轄區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或最近之分駐(派出)所聯繫,並及時
採取有效之防範措施。遇暴力攻擊危害時,應盡一切方法迅速保護警衛對象脫離現場至安全地點,且應
立即回報本局勤務指揮中心現況並請求支援。
(四)警衛人員應提高警覺,留意可疑之人、事、地、物,並注意本身安全,警衛人員對警衛對象之活動行程,
認有安全顧慮時,應主動告知、機先防處。
(五)警衛人員除攜帶應勤裝備外,並應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硬幣、紙、筆、警笛、照明設備 等其他必要裝備,
以利狀況聯絡及處置。
(六)警衛人員服裝儀容應整肅清潔,態度端莊,嚴禁嚼食檳榔,攜帶應勤槍械及裝備,並依勤務執行規定,於
起、迄時間登記領用與繳回。
(七)警衛勤務如需離開本局轄區應向派遣單位報告,其有需攜帶警槍、彈時,應比照越區辦案填報「勤務指揮
中心傳真專用單」奉核後攜行。傳真專用單如無法親填時,應報請派遣單位值班(日)或勤務指揮中心執
勤人員辦理。執行時應注意警械(槍)安全,遇緊急狀況應迅速報告當地警察單位支援。
(八)如有必要與警衛對象一同進餐,不得飲酒,避免影響勤 務執行及警察形象。
(九)擔任警衛勤務人員,應嚴守品操、工作、生活三大風紀要求,如有違反規定,從重議處。
(十)警衛人員仍應參加本局(分局)舉辦之各項訓練、講習、測驗,無法參加者,應循行政系統報准。
十、安全警衛督導、考核及獎懲:
(一)派遣警衛之單位主官(管),應負責督導、考核警衛人員執勤情形,並確實管理每日領用、繳回槍彈等應勤
裝備及攜用狀況,加以清點查記,以明責任。
(二)各級督導人員應將警衛勤務列為督考重點,並深入督導,如發現不適任者應即協調更換,並注意任務銜接
,以維護警衛對象之安全。
(三)擔任安全警衛人員由本局實施任務講習,以提升警衛人員執勤能力。
(四)安全警衛考核每季定期考核一次,經考核不佳者,隨時檢討調整之。
(五)已派遣之警衛人員,應由派遣單位之主管(管)不定期實施督考,對於不適任者另遴選人選替換。如考核
不實,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六)行政獎懲:
1、獎勵:
(1)定期獎勵:每三個月考核,期間無勤務缺失者敘嘉獎二次。
(2)專案獎勵:選舉期間、天然災變、大型活動或保護警衛對象有具體事蹟者,得專案簽核敘獎。
2、懲處:
(1)違法及違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相關
規定 懲處。
(2)勤務缺失: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花蓮縣警察局優劣蹟註記標準」規定議處,並視案情
得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3)執行警衛時交通違規或發生交通事故,經調查係警衛人員疏失所致者,視情節依相關規定議處。
(七)警衛人員經考核不適任現職者,本局隨時檢討調整之。
十一、擔任警衛人員執勤時,所需交通工具應由警衛對象提供。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