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落實執行行政程序法,開放資料、卷宗應用,
以保障民眾權益,並兼顧資料、卷宗安全之維護。
貳、依據:
一、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90年6月26日90府行
法字第065110號令發布。(刊登於中華
民國90年7月18日花蓮縣政府公報秋字第
3期)
二、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府行
法字第0980187182A號包裹令頒修正部分
行政規則。(刊登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
25日花蓮縣政府公報第22期)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二條。
三、檔案法。
四、花蓮縣政府資料卷宗申請閱覽抄錄複製
注意事項。
肆、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委任書。(本人親自閱覽則免附)
二、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資料卷宗閱覽抄錄複
製申請書。
三、同意書。
四、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資料卷宗續閱申請書。
(可於核准日期、時間內完成閱覽則免附)
五、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資料卷宗申請閱覽抄錄
複製注意事項(附錄於同意書)。
伍、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函(稿)—駁回申請。
二、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函(稿)—同意申請。
陸、名詞解釋:
一、複製:指複印、翻拍、列印、沖洗、拷貝
等作業。
二、卷宗:指各單位處理業務,經一定文書處
理流程後,所產生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
其附件。
柒、作業內容:流程圖及流程說明(詳附圖)。
捌、本標準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比照花蓮縣政
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