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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資料卷宗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花環行字第0990007811號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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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落實執行行政程序法,開放資料、卷宗應用,
以保障民眾權益,並兼顧資料、卷宗安全之維護。
 
貳、依據:
    一、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90年6月26日90府行
        法字第065110號令發布。
(刊登於中華
        民國90年7月18日花蓮縣政府公報秋字第
        3期)
    二、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府行
        法字第0980187182A號包裹令頒修正部分
        行政規則。
(刊登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
        25日花蓮縣政府公報第22期)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二條。
    三、檔案法。
    四、花蓮縣政府資料卷宗申請閱覽抄錄複製
        注意事項。
 
肆、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委任書。(本人親自閱覽則免附)
    二、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資料卷宗閱覽抄錄複
        製申請書。
    三、同意書。
    四、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資料卷宗續閱申請書。
       (可於核准日期、時間內完成閱覽則免附)
    五、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資料卷宗申請閱覽抄錄
        複製注意事項(附錄於同意書)。
 
伍、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函(稿)—駁回申請。
    二、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函(稿)—同意申請。
 
陸、名詞解釋:
    一、複製:指複印、翻拍、列印、沖洗、拷貝
        等作業。
    二、卷宗:指各單位處理業務,經一定文書處
        理流程後,所產生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
        其附件。
 
柒、作業內容:流程圖及流程說明(詳附圖)。
 
捌、本標準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比照花蓮縣政
    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