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護理機構,係指左列所稱機構為限:
一、護理之家機構。
二、產後護理機構。
三、居家護理機構。
第三條
前條各款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護理之家機構:
(一)一般照護費:
1、月托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至四萬五千元。
2、日托費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元。
(二)復健費、因病就診費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
(三)材料費核實計價。
(四)設有日間照護機構者:
1.月托費一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2.日托費八百元至一千二百元。
3.機械浴每日三百元至四百元。
4.交通費每日三百元至五百元。
二、產後護理機構:
(一)產後照護費每日七百元至一千元。
(二)托嬰費每日八百元至一千元。
(三)伙食費每日三百元至五百元。
(四)材料費核實計價。
(五)因病就診費用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
三、居家護理機構:
(一)醫師訪視費、護理訪視費、執行單項插管費、執行二項插管費、執
行三項插管費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
(二)交通費每日三百元至五百元。
(三)材料費核實計價。
第四條
護理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收費基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照護收費,應報
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