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相關業務單位使用經濟
部工商電子閘門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避免遭不當使用
或外洩情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系統使用者係指由城鄉發展處(以下簡稱城鄕處)業務相關
承辦人員,系統管理者,賦予連線帳號、密碼及權限者。
三、使用者應親自使用連線帳號及密碼使用本系統,連線帳號及
密碼不得共享。
三、系統使用者僅限於公務之需要始得使用本系統,不得擅自做
為公務以外之利用。
五、系統使用者於調、離職者,該單位應即報請系統管理者異動
或註銷其連線帳號。
六、經核准使用本系統之單位應建立使用者名冊,並設置查詢資
料登記簿如附表,系統使用者於使用本系統時,應在查詢資
料登記簿登記,並經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核准始得查詢。
七、本府相關業務單位因公務特殊需要委託城鄕處代為查詢資料
時,委託人應先行填註查詢資料登記簿及查詢作業申請單,
經奉核准後始得委託查詢;城鄕處人員應將受委託查詢事項
登錄於資料查詢單,查詢單於次日陳閱,所查資料回覆委託
人所屬單位。
八、本府每列印查詢紀錄交各使用單位,提供單位主管查考,如
查詢紀錄與查詢資 料登記簿所登載之查詢資料不符,應即查
明。
九、各使用單位設置之查詢資料登記簿應確實填註陳核,並由系
統管理者定期實施查察。
十、系統使用者對資料之利用,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系統使用者意圖營利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
、第八條之規定;或意圖營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利益,需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
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
人者,應負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
定之法律責任。
十二、本注意事項於奉核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