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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推動「2008包機花蓮遊」專案獎助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觀銷字第0970118440號
法規體系: 觀光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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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政府「觀光客倍增
計畫」及「2008-2009旅行台灣年」之執行,及落實「洄
瀾2010-創造花蓮永續發展願景規劃計畫」,爭取國際
包機直航花蓮,特訂定本計畫。

貳、實施期間:

97年6月1日起至97年12月15日止。

參、獎助對象:

指經營送客來花蓮及辦理國際包機業務,經當地國主管
機關或我國立案認定可經營國際包機之旅行社。

肆、本計畫所稱包機及包機旅客定義如下:

一、包機:係指由旅行社招攬旅客從臺灣以外地區無定
期包機入境直航花蓮機場,或經本府專案認可之包
機。

二、包機旅客:指包機搭載之旅客為擁有居留權之華僑
或他國(含大陸)人士(60人以上),且全數旅客
參與花蓮縣境內遊程至少2天1夜以上(含)。

伍、獎助條件及基準:

一、承攬包機至花蓮國際機場入境者,本府獎助每架次
新台幣8萬元整,本案提供獎助包機之架次共計20
次。請備文函送本府(或代受理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駐外辦事處),以申請時間先後順序為憑,額滿後
截止。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旅
行社受領之包機獎助,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之
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
定,由本府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繳納。

陸、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有關包機申請作業應依民用航空運輸管理規則相關
規定辦理。

二、申請包機獎助應於包機啟程日15日前提出包機申
請表(如附件一)及募集企劃書送交通部觀光局所
轄之駐外辦事處轉本府審核,本國旅行社申請者
逕送本府審核。

柒、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向交通部觀光局駐外辦事處申請者,由駐外辦事處
就包機申請案之內容(含包機之花蓮行程、預定募
集人數、花蓮住宿訂房紀錄、迎賓計畫情形等資料)
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轉報本府核定,或直接向本
府觀光旅遊局申請辦理。

捌、經費結報及請撥程序:

受獎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需於專案實施期
間),將成果資料(包括花蓮遊程、住宿及迎賓等活動照
片)、航空公司出具含抵離機場及搭乘人數包機證明、出
具包機旅客為非中華民國國籍或擁有居留權之華僑或他國
人士切結書,旅行社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交通部觀
光局駐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或送本府核撥。

玖、本計畫將於補助額滿視實地狀況及成效,決定是否持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