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鼓勵演藝團隊暨表演藝術創作之人才,參與本縣藝
文活動,協助本縣藝文發展,獎勵具有潛力團隊給予經費
補助,提昇其專業創作水準。
二、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5年3月3日函「各縣市傑出
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基準」辦理。
三、目標:甄選本縣優秀傑出及具潛力之演藝團隊,培訓其專
業知能、協助其藝術創作之工作環境、並加強行政能力,
以利優良表演藝術永續發展與傳承。
四、權責機關:
指導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辦機關: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承辦機關: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五、申請資格:
(一)本縣從事音樂、戲劇、舞蹈及民俗技藝等活動,經
政府立案滿1年以上(包括1年)之演藝團隊,提出具體
可行之長期培訓發展計畫者。
(二)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列入本獎勵範圍:
1、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及
其附屬團隊。
2、曾接受獎勵、扶植,經評估績效不佳或無正當
理由延遲結報者。
3、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
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六、申請時間:
本縣定於95年6月份辦理上網公告公開徵選(網址:www.
hccc.gov.tw花蓮縣文化局),演藝團隊採郵件報名方式辦
理(收件時間:自即日起至95年7月20日下午17時30分止)
,企劃案請郵寄至970花蓮市文復路6號花蓮縣文化局收發
室(以郵戮為憑)收。
七、申請作業流程:
(一)申請資料:依規定填寫相關表格,並備齊各項文件
,前項規定期限內寄達文化局(申請參加徵選案之
資料均不予退件)。
(二)資料審核:檢視表格及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三)評審會議:聘請各類別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
,評審各類申請案。
(四)評審流程:初審→複審→選定補助對象→決定補助
金額。
(五)通知及公佈評選結果:書面通知入選團體,並於媒
體公佈。
(六)撥款:活動結束後,提出成果報告書,並依規定檢
據核撥。
八、徵選辦法:(分初選、複選2階段)
(一)初選、(二)複選(徵選資料不齊全者不列入評選
亦不退件)
(一)初選:
由文化局組成評審委員會就各申請者資格及應附相
關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1、補助申請表。
2、立案團體資料表。
3、年度演出計劃書(宗旨、執行內容、效益)。
4、經費概算表(一年培訓及執行演出各項活動經費)。
5、活動紀錄剪報。
6、活動紀錄照片。
7、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二)複選:
1、由文化局邀請各類別專家、學者5位組成評選委
員,召開評審會議,分別就初選入圍團隊提送
之計畫內容、場地、經費案詳加審查(通過初
選團隊應準備團隊簡介及活動解說10分鐘,備
詢20分鐘,並視團隊多寡適當調整解說、備詢
時間)。
2、各團補助金額~依申請團隊現有規模、計畫內容
之可行性及相關事項:團隊租用辦公室或場地排
練費、專業人員培訓費、創新作品之研發費(公
開演出)等由評審會議決定之,擇優選取5至10團
予以補助。
3、補助經費核銷作業:依據文建會指定項目(固定
辦公室費、排練場地費、專職人員培訓費、創
新作品之研發費(公開演出)等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考核及結案
(一)為落實補助績效,充分利用本縣展演空間,文化局
得於活動執行期間,不定時派員前往各團隊訪視考
核,受補助團隊,至少應有1場次以上之成果展演
,並請於活動結束後2週內,提報成果報告書送文
化局備查,以為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文化局得就各團隊之行政作業、財務狀況、培訓及
演出情形、計畫執行情形等要項進行考核,凡經考
核委員評定績效不彰者,文化局得列入未來評鑑之
參考或撤回補助。
十、受補助團隊之義務:
(一)受補助之團隊,應依規定提送成果報告書及詳實之
相關資料(含影音紀錄及全年之節目單),以供承辦
單位紀錄及評估。
(二)於活動期間公開發表成果(演出),並配合本府舉辦
之重要文化藝術、節慶活動時配合檔期演出。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