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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噪音管制區內空調系統、冷氣機、冷卻水塔、馬達、冷凍櫃、發電機、非營業用卡拉ok等設施與裝修工程所發出的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 1110114703A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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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
、營建工程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所使用之下列設施所發
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規定:

(一)空調(通風系統)。

(二)冷氣機。

(三)冷卻水塔。

(四)抽水馬達。

(五)抽(排)排風機。

(六)冷凍(冷藏)櫃。

(七)發電機。

(八)非營業用卡拉ok

二、本公告前項第(一)至(七)款類別設施產生噪音高過標
準,並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以三
十日為限;第(八)款以十分鐘為限。

三、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場)、營業(娛樂)
場所、營建工廠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之裝修工程所發出之
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四條規定,違反者,限期
改善期
限以四日為限。

四、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原本府九十六年三月二日府環空字
09606201750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實施日起停止適用。

五、檢附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規定如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