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期間:自99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期徹底撲滅豬瘟及偶蹄類(豬、牛、羊、
鹿)動物口蹄疫,提昇畜牧生產效率,確保畜牧產業之
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內所有豬隻及牛、羊、鹿
等偶蹄類動物。
四、實施方法:
(一)繼續辦理豬瘟及偶蹄類動物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
工作,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疫苗注射為
止。
(二)執行期間各養畜戶應依據「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
生管理措施」公告規定,落實各項消毒及相關自
衛防疫措施。
(三)豬瘟及口蹄疫免疫適期及方法:
1、豬瘟疫苗僅供接種健康豬隻。仔豬之免疫時
機必須配合其母豬之免疫計畫,必要時得依
個別差異及疫苗之說明書酌予調整。
(1)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1次於空
胎時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之仔豬分別
約於第6週齡及第9週齡時各免疫1次。
(2)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
疫1次以後不再免疫者,其所生之仔豬
分別約於第3週齡及第6週齡時各免疫1
次。
2、口蹄疫疫苗僅供接種健康偶蹄類動物,其免
疫時機及次數如下:
(1)豬隻約於第12週至第14週齡間完成1劑
口蹄疫疫苗注射。
(2)牛、羊及鹿約於第4月齡及第12月齡各
完成1劑口蹄疫疫苗注射。
(3)依前項完成最後1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日
起算,豬隻飼養期間超過半年,牛、羊
、鹿飼養期間超過1年者,應補強注射1
劑口蹄疫疫苗。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向合法廠商洽購豬瘟疫苗,
口蹄疫疫苗應透過本縣動植物防疫所向財團法人中
央畜產會申購,並依前述規定時間請執業獸醫師(佐)
注射或監督下注射豬瘟或口蹄疫疫苗,並於每月5
日前將上月豬瘟免疫情形及豬瘟疫苗收據等送交當
地鄉(鎮、市)公所,再由公所每月10日前彙報本縣動
植物防疫所。
(五)偶蹄類動物於移動、上市或屠宰時,動物所有人或
管理人應持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簽發之動物來源
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並黏附口蹄疫疫苗購買
證明票,以供查核。倘未完成口蹄疫疫苗注射者除
依規定處分外,須由執業獸醫師(佐)檢查動物健
康,並開具健康證明書後,使得移動、上市或屠宰。
(六)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發現動物
罹患豬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主動向
本縣動植物防疫所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
處理,該場所有動物禁止移動,畜舍場地、車輛、
器具及排泄物等均應嚴密消毒,以防止病源蔓延。
(七)為調查豬瘟暨口蹄疫中和抗體力價產生及分佈情形
,以供防疫該兩項疫病發生,各畜牧場、肉品市場
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並不得拒絕,畜主亦可主
動向本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檢測,藉以調整適當免
疫時機。
(八)補償:偶蹄類動物依規定施打,仍罹患豬瘟、口蹄
疫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處理,依法撲殺
之動物其補償辦法依同條例第40條規定及相關動物
評價標準辦理補償。若動物未依規定施打豬瘟、口
蹄疫疫苗,除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處罰外,
如因而導致發病而遭撲殺時,將不予補償。
五、前述各項規定,由本府依法派遣動物防疫人員執行,動物
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應配合並協助辦理,不得無故拒絕、妨
礙或規避,違反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有關規定處罰。